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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过程”

发布时间:2024-08-14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把“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列为“七个聚焦”之一,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重点;把“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纳入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的各领域各方面系统部署之中,进一步凸显了坚定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极端重要性。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也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思想深邃、视野宏阔、内容丰富,是一个系统完备的科学理论体系,不仅为我们加深理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5次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图为出席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代表投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资料照片)。新华社发

  从理论渊源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无产阶级民主、列宁提出的社会主义民主、毛泽东提出的人民民主的继承和创新、坚持和发展。

  从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追求民主、实现民主、发展民主的实践看,我们党从成立以来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提出了关于未来国家制度的主张,并引导人民为之进行不懈奋斗。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在江西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始了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建立以延安为中心、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抗日民主政权,成立边区政府,按照“三三制”原则,以参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建立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进行了接续努力,逐步确立并巩固了国家的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

  从经济基础看,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把国民经济的命脉始终牢牢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为人民当家作主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物质保障。同时,这也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的政治权力不是依据个人地位和财富关系分配的,而是由全体人民平等享有的;国家权力不是为资本服务的,而是为人民服务的。

  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展变化看,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的历史方位,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认识和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展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积极回应人民对民主和法治的新向往新期盼,在与时俱进地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使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更加健全,人民依法有序政治参与不断扩大。

  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中国式民主政治理论、制度、实践创新的经验结晶,全面体现了“两个必然”、“两个充分彰显”、“两个完整”和“两个三者有机结合”。“两个必然”,就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坚持党的本质属性、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两个充分彰显”,就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彰显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充分彰显人民主体地位,使人民意志得到更好体现、人民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人民创造活力进一步激发。“两个完整”,就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有完整的制度程序,又有完整的参与实践。“两个三者有机结合”,就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既“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又“坚持把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起来”。


原文链接:http://www.jlrd.gov.cn/xwzx/rdyw/202408/t20240814_8945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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