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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大:通过《河北省档案条例》 守好河北记忆 讲好河北故事

发布时间:2024-08-10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人大

  “一户一档服务受灾家庭”被国家档案局评为“为民服务的典型案例”,“村档镇管为农村档案安家”受到民政部调研组高度评价,《清代获鹿县审册》成功入选第五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3家单位荣获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近年来,河北省档案工作捷报频传。

  为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提升档案法治效能,7月25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档案条例》,同时废止《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自1995年通过,又经过4次修正,施行29年来,在规范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1月档案法修订施行,2024年3月档案法实施条例施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的部分内容也已经与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不相契合、与河北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因此需要对该条例进行及时跟进修改,更好服务全省改革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梁久丰介绍。

  条例共8章62条,重点对档案机构职责以及档案管理、利用、公布、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作出规范。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档案事业是一项关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事业,具有存史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制定该条例,旨在加快提升档案资源建设质量、档案利用服务水平和档案安全保障能力,更好地发挥档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作用。”

  助力档案工作高质量发展

  高质量发展是档案工作创特色强品牌的重要抓手。档案部门要始终心怀“国之大者”、服务“中心大局”,自觉把档案工作放在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去落实,确保同频共振,实现协调共进。为此,条例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写入总则,明确了档案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和档案馆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职责,专业主管部门加强专业档案监督职责。为有效解决“归什么”“怎么归”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归档范围、移交时限、专题档案建设等内容,并强调构建档案安全管理体系,筑牢档案安全防线。还要求推进京津冀档案资源查询利用一体化建设,加强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的规定,努力以档案事业协同发展助力京津冀协同向纵深发展。

  河北省委办公厅执法监督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杨殿林说:“近年来,我们不断完善雄安新区‘1+4+26’规划档案体系,目前已经收集规划文件材料2765件,接收文书档案6万余件、图册档案2400余件、照片档案5000余张,为千年大计、国家大事留下了宝贵记忆。”

  助力便民利民惠民

  为人民服务是档案部门的职责使命。为积极推动住房、医疗、学籍、婚姻、土地确权、林权改革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档案接收进馆,条例鼓励和支持档案馆整合民生档案资源,建设民生档案跨馆共享服务平台,加强跨区域、跨层级民生档案利用合作。为便利群众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档用档,条例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规定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信息化建设职责,细化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和保管的相关规定,真正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增强群众对档案服务的获得感。

  助力红色文化传承

  河北是红色资源大省,有伟大建党精神、抗战精神、西柏坡精神、脱贫攻坚精神、塞罕坝精神,档案在传承红色文化中责无旁贷,理应站前列作示范、创特色强品牌。条例重点对红色档案资源征集、保护、研究以及开发利用进行系统规定,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挖掘红色档案资源、搭建红色档案共享利用平台、编辑出版红色档案史料、举办红色档案专题展览,加强开发利用,努力用档案讲好河北故事,推动创建一批有感染力、有影响力的特色品牌。

  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档案在服务乡村全面振兴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为更好地发挥乡村档案在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权益、繁荣农村文化等方面的作用,条例鼓励支持依托档案资源,拓展应用场景,开展专题研究、文献研究、编史修志;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村通过编写村史村志、陈列展示等方式,加强开发利用,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以乡村档案记忆为子孙后代留下新时代的“缕缕乡愁”。


原文链接:http://www.spcsc.sh.cn/n8347/n8351/u1ai267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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