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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加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

发布时间:2024-08-10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人大

  “餐饮经营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近日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上述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规定,推动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垃圾处理费累进加价机制,合理确定定额和分档加价幅度,发挥价格机制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垃圾源头减量。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条例》明确,餐饮经营者和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避免餐饮浪费。鼓励餐饮经营者提供合理分量饭菜,增加小份菜品,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过度包装和包装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避免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相应的回收。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鼓励运用积分兑换、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条例》强调,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逐步降低一次性用品的比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使用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倡导餐饮经营者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spcsc.sh.cn/n8347/n8351/u1ai267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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