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修订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8月4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新修订的《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7月30日印发。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19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登记类别、使用标准、法律文书送达、自主申报承诺制、形式审查、监督管理等内容。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市场监管领域改革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省市场监管局注册审批处副处长江青龙说,“《办法》提出‘集群注册’、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等便利化措施,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有效提高了市场主体登记的便利度,大幅降低投资创业成本。”
截至今年7月底,福建全省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764.3万户。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办法》有效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是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必然要求,具有三大亮点。
其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人提交《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可免于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借用)协议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此举极大简化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使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加便利。
其二,允许经营者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增加多个经营场所登记,破除一个经营场所登记的限制,真正意义上实现“一照多址”。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其三,《办法》还明确,在产业园区内,从事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业、文化创意产业、租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运输代理业等其他服务性行业的市场主体,允许实行集群注册登记。此举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为各类市场主体释放更多的住所资源,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动力和活力。
“新修订的《办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部门将高度重视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在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便利经营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上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与各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促进政策的准确执行,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积极性。”江青龙说。
原文链接:http://www.fjrd.gov.cn/ct/4-18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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