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获全面修订适应新形势回应新问题强化预防新举措
7月31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这次修订继续高度重视预防教育,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新趋势作出制度回应,强化了对不良行为的分类干预矫治,力图构建全社会共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度体系。
制度修订与时俱进体现针对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无论是未成年人群体的价值观念、行为特点、心理状况,还是社会环境、管理教育机制方式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江苏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表示,于2017年制定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已难以适应新时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需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完善。
比如在未成年人行为特点上,校园欺凌受到了广泛关注。此次修订就此专门规定,学校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欺凌专题教育,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又如在社会环境上,网络社会带来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问题。修订后的条例要求,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网络素养方面的教育,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培养未成年人获取、分析、判断、选择网络信息的意识和能力,预防和干预其沉迷网络。
在管理教育机制上,预防重新犯罪要有新机制。条例因此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年满十六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重视预防教育和务实机制设计
此次修订结合江苏省实际,对上位法中预防、干预、矫治等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总结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实践经验,形成较为全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制度规范。
把预防摆在首位,此次修订对预防犯罪的教育有专章规定,重点明确学校、家庭教育责任。学校层面,法治副校长制度更加完善,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需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依法治理等工作,协助学校、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家庭层面,针对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家庭,要求父母双方互相配合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修订强化了一系列预防务实机制,如要求建立工作流程、完善服务功能,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社会工作服务;要求加强青少年服务台建设,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作用。
青少年服务台是共青团倾听青少年心声、传递党的温暖的重要载体,统一拨打接听的号码为12355。团省委副书记张永意介绍,我省12355青少年服务台是全国首批区域中心之一,重点聚焦未成年人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核心功能,为青少年提供“热线+网络+线下”的综合性、全天候服务,在服务未成年健康成长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未来,青少年服务台一方面将常态化开设“12355”青少年健康成长小课堂,每月推出主题教育活动,源头做好教育和预防工作;另一方面将全面建立青少年服务台和110、12348等热线合作转介机制。“通过一键报警、工单转介、三方通话等功能,发现可能存在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联动有关部门分级分类妥善处置。”张永意说。
突出干预矫治不良行为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环节,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核心内容,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范围,为干预和矫治工作提供基础。
本次修订加强了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张永意介绍,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可以依法予以教育惩戒。“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由教育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记者注意到,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依托符合观护条件的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建立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明确观护教育基地可以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依法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得到进一步强化。有关条款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采取措施严加管教的责任;学校应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欺凌行为,要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社会组织、公民也有权制止不良行为,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此外,条例授权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的矫治教育措施,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配合矫治教育的义务。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8/t20240801_438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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