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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职人员名单

发布时间:2024-07-30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兴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任免职人员名单

  (2024年7月25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决定免去:

  李长春的兴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刘   江的兴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职务;

  陈家文的兴仁市自然资源局局长职务;

  陈恒恒的兴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免去:

  陈洪宁的兴仁市城南街道人大工委主任职务;

  肖   君的兴仁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   松的兴仁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张希圣的兴仁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胡   刚的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决定任命:

  罗伦洪为兴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陈恒恒为兴仁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陈洪宁为兴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志阳为兴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任命:

  陆元登为兴仁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王怀妃为兴仁市东湖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刘美芬、姜定营、潘琴琴为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sxrd/202407/t20240729_85168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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