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力量守护剑江河绿水青山
剑江河是黔南自治州都匀市的母亲河,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河水清澈见底,鱼虾成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长期以来工业生产发展与城市化导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造成剑江河各种污染物严重超标,河流水体生态功能丧失,鱼虾基本绝迹,生态环境遭到沉重打击。
多年来,都匀市高度重视剑江河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推动剑江河流域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目标,多措并举,推进剑江河流域河湖保护工作走深走实。
立法先行 夯实生态根基
近年来,黔南州人大常委会不断强化剑江河流域生态保护,切实担负好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为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早在2015年8月,黔南州政府颁布实施《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2020年3月颁布实施《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并将每年的3月22日确定为“剑江河保护日”。
今年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议,并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公布施行的《条例》,是黔南州及时跟进国家在水资源管理、保护、利用等方面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及相关上位法,以及当前涉河湖管理保护要求的新变化,对2015年8月原《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进行系统修订后形成的地方性法规。
修订后的《条例》分总则、河道保护及治理、生态保护及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及特水体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43条。新增剑江河流域保护应遵循的原则、损害剑江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河道管理范围监督管理相关内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责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的行为等内容。
此外,《条例》还结合生态环境保护新的规定和要求,补充河长制、林长制等内容,着力构建剑江河流域保护协作共治机制。《条例》施行后,将给剑江河流域保护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支持。
执法聚力 筑牢生态防线
良法,还得靠善治。都匀市各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深化联合执法,常态化组织水务、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综执、公安等部门,围绕非法捕捞、非法侵占、非法排污、违规取用水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有效保护了当地的水资源。
从2004年开始,都匀市查封取缔小煤窑,建设配套管网对煤矿废水进行全面收集与处理,建成城区污水收集管网380公里,沿剑江河及其支流截污管网60余公里,实施多个水生态修复项目、建成一批水生态公园和水利风景区……多措并举持续推动剑江河流域环境保护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水污染防治工作,不仅要治,更要防。都匀市按照《都匀市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全面对剑江河流域排污口进行逐一排查,共发现问题15个,解决8个,剩余7个按照方案稳步推进。此外,还不断强化农村污水处理、垃圾分类、畜禽废弃物治理和粪污综合利用、农药使用等涉及水源污染等重点整治,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流域水污染风险。
针对城区黑臭水体,都匀市还按照“一水一方案”“一问题一整改”等原则,通过修建截污管道、开展河道清淤、修建堤防等先后实施都匀市城区剑江河主干道、支流三道河、邦水河、马寨河河道整治工程,治理河道35余公里,在提升剑江河行洪能力的同时改善河道水环境。
在抓治理的同时,都匀市还继续加强节能减排力度,减少污水排放,持续鼓励第三方节水服务企业入驻高校试点进行示范建设,于2019年被水利部授予“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称号”。
截至2024年3月,剑江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流域2个国控断面和2个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均持续稳定保持在100%,水质分别达到Ⅱ类、Ⅲ类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升至95%以上。
司法护航 提升公益诉讼监督效能
2015年8月原《条例》实施以来,黔南州、都匀市两级检察机关把加强剑江河流域司法保护作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打造有力支点,聚焦居民生活垃圾、河流水源污染、矿山涌水污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以公益诉讼检察推动剑江河流域系统治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2022年以来,都匀市检察院通过河长制巡河、无人机勘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衔接转化等方式,全面摸排梳理案件线索,开展“保护母亲河”专项活动,共办理涉及剑江河流域案件2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件,磋商解决问题5件,推动建设污水处理站1个,处置沿湖生活垃圾约20吨。
“2022年在办理剑江河支流杨柳街河污染案时,我院分别对水务、环保等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发送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案件办理。”据都匀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孙虎介绍,办理过程中仍存在部门对公益诉讼检察了解不深、沟通不顺畅等问题,对案件办理的质效造成了一定影响。
自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实施以来,黔南州先后两次将公益诉讼有关内容写进地方性法规。第一次则是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涟江流域保护条例》。在此次《条例》修订过程中,黔南州检察院先后三次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并在其中增加公益诉讼条款。
因此,在新修订的《条例》中第一章第七条为新增条款,明确提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剑江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对污染剑江河流域环境、破坏剑江河流域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次《条例》的修订,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环保组织、志愿者从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方面与检察机关形成共建共治的格局,促进生态环境受损问题综合治理与系统解决。”孙虎表示。(记者: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sxrd/202407/t20240730_85173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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