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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2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13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李艳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建议》收悉。针对提出的建议,我厅会同省委编办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配置完善县级监测机构人员数量的问题。为推动县级监测机构监测能力提升,2023年12月我厅制定下发了《关于推动县级监测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监测人员满足监测业务工作需要,实际从事监测工作的在岗人数(含在岗非编)应不低于辖区内所有县级监测机构在编总人数的80%”的具体要求,并将其纳入年度对市(州)生态环境局综合考核评价,逐步解决基层监测人员不在岗的问题。

  二、关于在下达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或者奖补资金时,增加考虑配置完善各地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9号)“将市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督察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以及《贵州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19〕3号)“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随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一并上收到市(州),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县级监测站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为推动县级监测机构规范化建设,其中包括配齐应急监测所需的仪器设备,我厅于2023年12月印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动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明确要求到2025年底,县级监测站以应急监测为重点,具备独立开展规范采样、基本分析、质量控制、数据分析、特征因子监测等“五项基础能力”。今年,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根据通知要求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稳步推进县级监测站的规范化建设。

  三、关于组织全省监测系统开展应急监测交流培训及强化应急专业人员和专业装备配置的问题。一是开展应急监测交流培训。近年来,我厅定期开展应急监测能力培训,2024年计划7月在贵阳进行线下培训,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建设,提高我省环境应急监测人员业务水平,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撑。主要围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相关技术要求、案例分析及应急监测管理等内容开展培训。二是强化专业装备配置。2023年以来,我厅按照《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指南》,向省财政申请项目资金支持,分三批次开展省级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为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及各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配置了应急监测设备,现已完成第一、第二批次应急监测设备采购,第三批拟于近期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

  2024年6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dbgz/yajy/202407/t20240711_85088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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