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人大:创新方式求实效 依法监督促发展
依法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坚持找准人大监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力探索创新人大监督的方式方法,细化监督措施,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
注重“三个坚持”,精选监督议题
人大监督范围广泛,内容丰富,除计划、财政、审计等法律规定的议题要进行审议监督之外,确定其它方面议题必须由常委会统筹计划、合理安排、科学实施。在精选监督议题方面,玉屏自治县人大始终注重坚持“三个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人大常委会每年的监督议题计划均向县委请示报告,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把涉及长远发展的、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作为首选监督议题。坚持突出民心民意。一方面,每年年初常委会领导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和搜集各方面的意见。另一方面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发布公告、问卷调查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经主任会议讨论和筛选后,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确定,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选为监督议题。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既坚持把“一府一委两院”需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选为监督议题,又注重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重点相结合,充分体现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的原则。玉屏自治县十届人大常委会以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11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以及新型工业化、乡村振兴、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等60余项工作纳入监督议题,形成了与“一府一委两院”齐心协力谋发展的良好格局。
夯实“三个环节”,提升会议质量
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地方人大行使职权最主要、最基本的形式,会议质量高低体现了人大监督水平的高低。玉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这个关键,在“会前调查、会中审议、会后督办”三个环节下功夫、求实效。会前调查突出“深”。对议题的审议质量,关键取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题有关情况的了解和熟悉程度,只有通过调查研究掌握翔实的第一手资料,才能使审议做到言之有物、有理、有据。制定出台的《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调查研究工作办法(试行)》,明确了调查研究内容、方式、时间等,变单个工(专)委调研为工(专)委之间相互配合调研,增强了调研力量;既要明查,还要暗访,多方听取意见,了解情况,避免调研的片面性,提高了调查质量。会中审议突出“透”。一方面,充分保障会议审议时间。每个议题审议半天左右,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裕时间进行审议发言。另一方面。注重综合运用好审议形式。坚持“四个结合”,即会前预审与会中审议相结合;重点发言与自由发言相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与“一府一委两院”及部门负责人解答相结合;会议审议与现场视察相结合。会后督办突出“严”。常委会会议成效如何,取决于会议决定的事项是否落到实处,存在的问题是否得以解决。为杜绝出现“会上议一议,会后无声息”的状况,玉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从创新体制机制入手,出台了《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监督办法》等跟踪监督规章制度4个,要求“一府一委两院”在接到书面办理通知后在3个月内报告办理情况,并实行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督办,相关工(专)委对口督办,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专)委委员及县人大代表配合督办的督办模式,让常委会会议由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
抓好“三个落实”,确保监督实效
确保监督实效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玉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在突破思维定势、增强监督实效上取得新突破。从严格程序上抓落实。人大工作的法律性、程序性、政策性都很强,通过全面梳理过去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探索机制创新,修订和建立了《常委会议事规则》《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暂行办法》等24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促进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从跟踪监督上抓落实。“强化跟踪、一抓到底”是近年来玉屏自治县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一大鲜明特点。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采取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听取落实情况报告或专委会跟踪督办等多种形式开展“回头看”,切实推动问题解决。比如,今年5月27日,自治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县人民政府对村级卫生室运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监督实效进一步增强。从发挥代表作用上抓落实。坚持邀请部分代表参与常委会组织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以及常委会会议,既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又增加人大监督力量。在抓好人大代表书面建议(议案)交办、督办的同时,组织力量对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审议发言进行汇总梳理,印发“一府一委两院”及其职能部门,要求对代表审议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回复代表。人大代表普遍反应,这一做法有利于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有利于增强人代会的决策监督功能和权威性。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sxrd/202407/t20240708_85074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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