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法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 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范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新疆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取得了较好成绩,截至2023年底,全区农村公路总里程达15.59万公里,其中县道1.73万公里、乡道4.88万公里、村道8.96万公里,专用公路0.015万公里,所有乡镇和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实现100%通硬化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立法处处长李跃红告诉记者,随着农村公路的高速发展,农村公路责任主体不明确、建设养护资金短缺、“重建轻养”、养护能力不足、运营服务和村道法律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愈加突出,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对以上问题予以明确和规范。因此,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明确了村道法律定位,填补了上位法空白。农村公路中多半是村道,现行的公路相关法律法规对村道未作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仅规定村道的管理与养护工作参照执行,急需通过地方立法明确村道的法律地位,强化村道建管养运责任,完善农村公路建管养运体系。《条例》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的范畴,明确农村公路的概念,对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与运营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填补了村道的立法空白。
为了解决农村公路主体责任不明确这一问题,《条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公路管理体制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农村工作实际,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村道的管理;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并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建设是基础,养护是关键。针对农村公路“重建轻养”和养护能力不足问题,《条例》明确了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相应养护职责,同时对养护要求、养护分类、养护实施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其中,针对新疆农村公路里程长,现有养护力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鼓励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将日常养护工作交由沿线村(居)民实施,充分调动沿线村民参与乡村道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原文链接:http://www.spcsc.sh.cn/n8347/n8351/u1ai267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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