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和报告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
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作的关于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修订草案中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22字工作要求写入本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有意见提出,建议进一步突出和完善与中国共产党有关文物的保护。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将与中国共产党有关文物的保护单列一条,并增加“伟大建党精神”的表述,修改为:“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有关的文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草案二审稿对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确保文物安全作出相应规定:明确在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明确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范安全风险;明确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明确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明确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
针对如何进一步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发挥文物作用,让文物活起来,草案二审稿也作出相应规定。
学前教育法草案进入二审
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
参与学前教育发展
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学前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报告指出,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多年来,社会力量办园在满足社会需求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法应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学前教育,并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规范,保障学前教育资源多渠道供给,共同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发展;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学前教育立法应当以学前儿童为中心,进一步突出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设“学前儿童”一章作为第二章,整合草案有关学前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同时增加、完善相关规定: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适龄儿童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强化幼儿园校园及周边的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完善相关规定:幼儿园应当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等各类安全隐患;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等危险情形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幼儿园应当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鼓励支持绿色矿山建设
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祥作的关于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该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据介绍,有的市、县矿业活动较少,对其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不宜作统一要求。修订草案将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列一款,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状况和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
为了充实有关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规定,修订草案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国家推动矿产资源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二是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
此外,为了完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保障矿区生态修复效果,修订草案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增加矿区生态修复应遵循的原则及采取的措施等要求。二是增加规定,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专门听取矿区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居民代表的意见。三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王洪祥介绍,修订草案根据不同矿产资源的特点和实际工作情况,完善矿业权相关规定,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二十一条关于探矿权续期时应当核减勘查区域面积的规定后增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为开采活动需要进行勘查等情形,无需取得探矿权。
审议国务院
关于2023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全年经济社会发展
主要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6月25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2023年中央决算报告和中央决算草案。
2023年,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的2023年中央预算及相关决议,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我国经济回升向好,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出坚实步伐。在此基础上,财政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中央决算情况总体较好。
据介绍,2023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在第四季度增发国债10000亿元,全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给地方,支持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其中2023年预算安排5000亿元,其余5000亿元结转2024年使用,相应对年初中央预算安排作了调整。调整后,中央财政赤字由31600亿元增加到41600亿元,全国财政赤字由38800亿元增加到48800亿元,财政赤字率由年初预算安排的3%左右提高到3.87%。
报告指出,2023年,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组合使用赤字、税费、专项债、国债等政策工具,在优化支出结构上下功夫,强化与货币、产业、科技、社会等政策协同,形成促进高质量发展合力,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加强财政政策调控,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二是强化创新引领,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三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四是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五是大力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在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增强财政保障和治理能力方面,报告强调,2023年以来,财政部结合全国人大有关方面和审计署提出的意见建议,把加强财政管理监督、防范财政运行风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着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可持续性,促进积极财政政策更好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报告还介绍了扎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方面的情况。报告指出,财政部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认真落实一揽子化债方案,加强财政、金融等政策配合,形成推动化债合力。按照省负总责、市县尽全力化债的原则,指导督促各地立足自身努力,加大工作力度,统筹调度各类资金资产资源,抓实抓细具体化债方案和政策举措,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中央财政给予必要政策支持,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空间内,安排一定规模再融资政府债券,支持地方特别是高风险地区缓释到期债务集中偿还压力,降低利息支出负担。
蓝佛安介绍,下一步,财政部将严格执行全国人大批准的预算,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扎实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有效性,强化政策协调配合,大力增强抓落实的效能,在固本培元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重点做好加大财政政策实施力度、推动发展转方式增动能提质量、加强基本民生保障、深化财政管理改革、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切实抓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方面工作。
审议国务院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
民营经济发展市场环境不断优化
6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郑备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报告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取得重要成就:
一是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体系加快构建。党中央、国务院围绕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等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各部门出台实施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落地举措。
二是民营经济发展市场环境不断优化。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竞争性业务放开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快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专项清理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23年民营经济纳税人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16864.6亿元等。
三是民营经济发展要素支持进一步强化。持续加强金融服务,出台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25条举措;强化人力资源保障,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推动解决用地困难;加大创新要素支持,探索对重大战略项目、重点产业链和创新链实施创新资源协调配置等。
四是民营经济发展法治建设持续推进。完善涉企法律体系,配合做好颁布实施我国首部民法典、出台刑法修正案(十一)(十二)等工作,制定明晰各类企业权利义务、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提升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水平等。
五是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更趋浓厚。开展系列政策宣讲,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等。
六是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完善职能机构;健全常态化沟通机制,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加快构建;强化问题解决机制,加强部门横向协同,在解决跨区域、跨部门难点堵点问题上持续发力;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全国工商联执委企业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等。
报告介绍了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市场准入和要素获取等方面矛盾仍较突出,民营企业进入部分重点领域的隐性壁垒犹存;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还不充分;政策落实和服务供给还存在短板,有的地方政务诚信建设有待加强;部分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能力和竞争力有待提高等。
对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报告提出,着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着力加大民营经济发展要素支持,着力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着力加强政策协调和督导落实,着力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能力建设,着力营造关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氛围。
原文链接:http://www.jlrd.gov.cn/xwzx/rdyw/202406/t20240628_8927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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