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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 | 江苏拟规定:随意丢弃林业有害生物制品,最高可罚二万元

发布时间:2024-06-1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人大

  

  现代快报讯(记者 卢河燕)作为全国种苗花木生产大省、板材和木质包装材料生产消耗大省以及进口木材重要集散地,江苏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多、分布广、危害重。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会上听取并审议了《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包括总则、预防、检疫、除治、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62条。

  

  会议现场 图片来源:吴胜、曹伟

  省林业局局长王国臣介绍,江苏地处亚热带向暖温带的过渡带,动植物区系兼具南北特点,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多、分布广、危害重、损失大,全省有林业有害生物1074种,其中林木病害322种、虫害752种,分别占全国林业有害生物总数的11%和15%。

  其中,松材线虫病被世界公认为“松树癌症”,是当今森林生态系统中最具毁灭性的松树病害。自1982年被发现以来,先后扩散至江苏主要松林分布区,经多年防治,当前疫情基本趋于稳定,但江苏6个设区市和22个县(市、区)还有发生,每年病枯死松树超过6万株。

  《条例(草案)》从源头入手,以松材线虫病疫木利用为抓手,对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调运、松材线虫病防治疫木加工利用监管、松木材料以及其他可能携带松材线虫病的木质回收销毁、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等内容进行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信用监管和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拟明确,电力、通信等单位和个人使用松木材料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的,应当核验植物检疫证书,并向所在地检疫防治机构报告;施工结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回收、销毁松木材料以及其他可能携带松材线虫病的木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结合江苏实际,细化罚款额度,对相关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主要包括擅自饲养、繁育、种植、交换和买卖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行为,未按照要求采取制作纤维板、刨花板等人造板以及制作颗粒燃料、造纸、制炭等方式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的行为,以及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收、销毁松木材料以及其他可能携带松材线虫病的木质材料,随意弃置的行为。

  《条例(草案)》第五十五条拟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饲养、繁育、种植、交换和买卖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或者随意丢弃林业有害生物寄主及其制品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加拿大一枝黄花等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并持续扩散,李痘病毒、红火蚁、苹果蠹蛾、红棕象甲等外来林业有害生物虽暂时未在江苏发现,但入侵风险持续增强。《条例(草案)》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海关部门协作沟通,开展联合监测、调查,共同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对林业有害生物普查新发现和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专题调查。此外,明确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风险分析,并向省检疫防治机构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同时,在不得随意丢弃涉及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寄主及其制品的处罚上,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衔接。

  省人大环资委审议意见的报告中建议,列举出应施检疫的主要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便于社会周知和贯彻落实;针对其跨区域、远距离传播的特点,建议增加“区域联动”的要求;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工作应贯彻绿色理念,综合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除治技术,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和其他危害。此外,依法打击相关违法行为,既需专业力量,也要广泛发动群众。建议在《条例(草案)》增加“鼓励各地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奖举报机制”的相关内容,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xwzx/mtjj/202406/t20240617_5712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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