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率先!江苏小切口开展地方立法,跟进保障安全生产
立足“小切口”,力求“真管用”。5月29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报告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定,系江苏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在安全风险管理领域开展地方立法。
如何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推动实现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条例》明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行全面辨识、分级管控,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
记者注意到,《条例》规定使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分别标识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险四个等级。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把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报告安全风险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全国率先推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实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化管理,分行业、领域制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生产经营单位每年一次通过信息平台向有关部门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公示警示,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向从业人员公示,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所处区域设置安全警示牌。
针对生产经营场所分割出租、厂中厂、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等特定的生产经营模式,《条例》分别明确了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方式和具体要求。对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学校(含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民政福利救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单位的安全风险管理参照执行。对社会面小场所,由于其风险类型、管理方式的特殊性,规定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提高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强化部门指导和服务职能,规定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的目录,并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信息平台,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
此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将安全风险管控、报告情况作为行政执法和信用监管的重要参考。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进安全生产的精准执法,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安全风险管理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5/t20240530_437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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