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作关于《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于2007年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为玉屏自治县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力推进了全县公路事业发展,促进了乡村振兴。
“因近年来国家、省内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原《条例》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产生了抵触。同时在执法检查和调研中发现,我县乡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交通安全管理、养护水平等面临着一些新问题,原《条例》一些条款规定与新要求已不相适应,需要进行修订。”关于《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修订情况的说明指出。
2月21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经玉屏侗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修订过程中,省人大民宗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于2023年12月20日协助玉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条例》修订通过后,4月18日召开论证会,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论证。5月6日,省人大民宗委召开第十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
省人大民宗委认为,《条例》的内容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条例》修订紧扣乡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注重与上位法一脉相承、充分衔接,注重和县情实际与群众期盼一体融合,对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服务进行了科学的制度设计,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法治原则。《条例》修订后保持标题不变,章节和条款仍为五章三十八条,修改37条,原文保留1条。
完善了乡村公路范围,明确了部门工作职责。修订后的《条例》将乡村公路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在内的乡村公路具体范围。完善了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上级公路管理单位的公路管理边界,补齐了公路管理的空白区域。
同时,明确了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乡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职责,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职责。
增加了乡村公路资金来源渠道。修订后的《条例》将乡村公路资金的来源从六项增加到七项,明确可拍卖、转让乡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路域资源,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并增加规定乡村公路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修订后的《条例》强化了乡村公路安全使用技术标准,明确了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还强化了乡村公路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增加了乡村公路养护运营职责,保障运输安全。
坚持以上位法为遵循,在法律责任中处罚额不突破上位法规定。通过征求意见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修订后的《条例》对违反公路管理的处罚标准均在上位法规定范围以内,并增加了法律责任兜底原则。(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文媛)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rdjj/202405/t20240529_84699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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