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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发布时间:2024-05-30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姚智勇作关于《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在关键之年制定保护传承利用红色资源的地方性法规,依法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的重要论述的立法举措;是推动我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现实需要;是健全红色资源法规制度的客观要求。”《说明》指出。

  按照省委安排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2024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常委会法工委具体牵头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并邀请省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全程参与立法工作。工作专班制定立法工作计划,赴贵阳、遵义、铜仁、黔东南等地开展立法调研活动,先后召开专题会、座谈会、改稿会、论证会10余次。向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书面征求意见,提前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专门征求有关省领导和省委各部委、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法院、省检察院及有关专家意见。

  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5月1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健全工作机制。《条例(草案)》明确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利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尊重史实、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有效利用、永续传承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为进一步强化资源整合和统筹协调,条例草案明确省、市州按照规定建立以党委宣传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机构为成员单位的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联席会议机制。

  对红色资源进行调查和认定是有效保护利用的前提,《条例(草案)》明确本省建立红色资源分类、认定、名录制度。红色资源的认定标准,由省级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制定。省级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对相关资料予以保存和展示,实现红色资源信息共享和开发利用。

  完善保护管理制度。《条例(草案)》遵循“保护为先”的理念,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有关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如规定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的要求;明确红色物质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红色资源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鼓励收藏、研究单位对红色资源中的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进行征集、收购等。

  强化保障措施。针对部分红色资源保护经费和力量不足、激励措施相对薄弱等问题,《条例(草案)》明确红色资源传承保护利用相关经费、人员保障措施;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明确捐赠财产用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明确检察机关依法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中开展公益诉讼。

  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对于损毁、破坏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违法行为,《条例(草案)》通过设定相应的指引条款予以明确。同时,针对违反红色资源保护标识管理规定等行为,《条例(草案)》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并明确了治安处罚、政府及部门责任追究的适用情形。(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文媛)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rdjj/202405/t20240528_84697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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