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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闻广播 | 范围进一步扩大!江苏拟立法明确“受校园欺凌”“用了假农资”等14类事项可申请法律援助

发布时间:2024-05-30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人大

  

  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结合国家、江苏省有关规定和工作现状,适当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同时在案件指派环节,针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对承办人资质作出特殊规定。

  

  为使更多困难群众能够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将“行政复议案件代理”单列为法律援助服务形式之一,明确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方面,明确了14类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4类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以及6类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特殊人员。如“遭受校园欺凌的未成年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因农作物、养殖产品等受到损害,或者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造成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等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英雄烈士近亲属为了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等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省司法厅厅长张晓伟在作说明时表示,“《条例(修订草案)》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把遭受校园欺凌的未成年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农作物和养殖产品等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突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兜底保障,规定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群体,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

  在核查机制上,《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对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要求,要求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建立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线上核查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针对实践中有些当事人缺乏合理请求、滥用法律援助申请权等问题,重申关于“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的规定,以维护法律援助制度公信力、避免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被挤占。

  遇上受援人为未成年人或者遭受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群体性纠纷以及其他案情复杂法律援助案件时,社会关注度极高,《条例(修订草案)》也对承办人资质作出特殊规定,如“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或者熟悉反家庭暴力等法律、法规的”或“热心公益、法律实务经验丰富、有行业影响力的”。张晓伟作说明说:“围绕进一步规范服务、提升受援人满意度,分类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流程、制定具体办法,定期进行质量考核,还规定法律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实施积分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减免会费等方式实施激励,调动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人少案多、补贴不足、社会参与不够……不少地方开展法律援助都面临着这样的困境。《条例(修订草案)》提炼近年来省政府民生实事法律援助站点建设的成熟经验,对法律援助站点设置要求和具体职责作出规定,细化了群团组织参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等具体措施,明确建立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引导各方力量参与:“对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鼓励社会捐赠,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与诉讼、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等费用减免缓衔接、法律援助人员办案互助、与群团组织沟通联系等工作协调机制。”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摄影/曹伟)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xwzx/mtjj/202405/t20240528_5705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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