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推进数据流通交易促进立法:释放数据价值 激活新质生产力
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在数字经济中起到创新引擎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数据资源发展作出重要指示,要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作为依法履职的重中之重,加快推进数据流通制度体系构建。3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继续审议《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通过立法促进数据流通交易,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行为,释放数据价值,加快推动数据资源转化为新质生产力。
巩固扩大贵州数字经济先发优势
早在2014年,贵州省委、省政府就明确提出大数据战略,数字经济增速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2022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到贵州考察调研,要求贵州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
作为全国第一个提出大数据发展战略和荣获全国首个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省份,2023年,贵州深入推进“东数西算”,抢抓机遇布局人工智能新赛道,数据中心由存储中心加快向“存算一体、智算优先”转变,智算芯片达7万张以上、位居全国前列,数字经济占比达42%左右、增速保持全国前列。
省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省委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先后制定《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多件涉及大数据的地方法规,对数据采集、共享开发、安全保障等基本问题作出规范。
在实践中,2015年贵州成立全国第一家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2022年完成优化提升,探索数据交易取得一定成效。与此同时,面临数据“供给难”“定价难”“入场难”“监管难”等问题,特别需要地方性法规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对一些基本概念和权益予以明确。
“制定一部规范促进数据流通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对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巩固扩大先发优势,抢抓新的发展机遇,打造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平说。
“出台条例非常必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主任、省人大选任联委副主任委员胡建华认为,贵州大数据领域立法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充分发挥了引领和创新作用。但目前数据交易所在国家层面未明确管理部门,各省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出台条例有利于促进数据流通交易,特别是促进公共数据的交易。
推动数据资源转化为新质生产力
最新审议的《条例(草案)》明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企业落实企业数据资源会计处理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相关企业对数据资产进行确认、评估、计量、披露等。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作为全国第一家数据流通交易场所,目前已累计入驻数据商825家,累计交易额达到30.65亿元。“通过立法对数据资产进行确认、评估和计量,推动资产进入公司财务报表,可以提高数据的价值认可和使用效率,促进数据的流通和交易,加快推动数据资源转化为新质生产力。”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认为。
关于“数据授权使用”,《条例(草案)》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向同级数据主管部门归集公共数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依法授权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运营本级所归集的公共数据,根据应用场景数据需求,开发形成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产品和服务。
如何让数据资源转换成生产力?《条例(草案)》规定:鼓励企业开展数据治理与数据资产评估工作,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
数据定价方向,明确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行业数据要素价格机制,实行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实行政府指导价,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实行市场调节价。
明确数据权益归属
在立法过程中,最大的难题和挑战是上位法不完善。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是现在制定条例最主要的依据。关于数据确权的问题,数据流通和交易,收益归谁的问题,这个数据是属于谁?收益又怎么来分配?相关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少荣认为,数据有“三权”,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持有权不等于所有权,数据流通交易后,收益归谁,是归持有人还是所有权人?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应明确数据的所有权。同时,数据交易的标的物也应该明确,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要规范。
最新完善的《条例(草案)》明确依法保护数据流通交易主体在数据流通交易活动中享有的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数据产品经营等合法权益,以及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流转数据相关财产性权益。同时,依法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推动基于知情同意或者存在法定事由的数据流通使用模式,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者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
《条例(草案)》还规定,依法保护数据处理者经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权,依法规范数据处理者许可他人使用数据、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复用。
《条例(草案)》专门针对“数据流通交易生态培育”进行明确,鼓励数据流通交易主体依法依规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流通数据,创新数据流通技术和模式,推进数据采集和接口标准化,推动数据跨区域、跨行业流通使用。
程静委员建议,推动数据流通交易立法,要平衡促进数据流通交易与防止信息泄露等问题,更好促进数据流通交易。进一步完善数据安全保障的内容,推进数据开放流通,抢抓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风口,推进数字经济发展。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rdjj/202405/t20240520_84657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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