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已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3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28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
苗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的决定
(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
保护与发展条例
(2024年1月12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传统黎医药苗医药(以下简称“黎苗医药”),发挥自治县黎苗医药资源优势,保障和促进黎苗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县从事黎苗医药预防、诊疗、保健、康复,黎苗医药教育、科研、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黎苗药材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或炮制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黎苗医药是黎族苗族医药的统称,是黎族苗族人民在长期的医疗实践、健康养生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黎族苗族人民对自然、生命、健康与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以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康养体系。主要包括:
(一)黎苗医药理论体系、知识以及历史传承;
(二)黎苗医药材自然资源,黎苗药材种植、养殖技术,黎苗药材采集、加工、炮制、储存等方法、技术;
(三)黎苗医药饮片、成药制剂研发、制作加工、储存的方法、技术;
(四)黎苗医药的预防、诊疗、保健、康复的方法、技术及其器械、器具;
(五)黎苗医药单方、复方、验方、秘方、论文、专著、文献等;
(六)黎苗医药熏蒸、药浴、温泉泡浴等疗法;
(七)其他使用黎苗医药的方法、技术。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黎苗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黎苗医药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黎苗医药服务资源,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黎苗医药管理与服务工作,对黎苗医药自然资源进行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建立黎苗医药自然资源数据库,并按照需要保护的范围、品种、等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定期对黎苗医药从业人员进行普查、登记;做好黎苗医药学术理论、临床经验、确有成效医技医术的总结和存档。
自治县宣传、医疗保障、旅游文化、市场监管、科技、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共同做好黎苗医药保护与发展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黎苗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将黎苗医药文化、常识纳入健康教育、科普教育进行普及。鼓励设立黎苗医药体验区、展示馆。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定期举办黎苗医药学术研讨会和黎苗医药产品交易会,推进黎苗医药的对外交流和传播。
自治县人民政府举办的文化馆、博物馆应当设立黎苗医药展示区,鼓励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高端酒店等商业场所宣传黎苗医药文化。
每年农历七月初七为自治县黎苗医药文化宣传日。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黎医苗医医疗服务体系。
在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设黎医苗医科室,有条件的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设黎医苗医诊馆(室)。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报黎医苗医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对民间习惯使用的安全有效的黎苗医药单方、复方、验方、秘方进行收集、整理和挖掘,并不断研究完善、开发利用和推广。
第六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黎医苗医医疗服务机构在准入、执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服务机构享有同等权利。
第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合资、合作、独资、捐赠、资助等多种形式,依法参与黎苗医药产业开发。
鼓励与支持在黎苗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发、生产加工、商贸物流等方面同自治县外区域加强合作交流、促进优势互补、上下游产业衔接。
鼓励和支持集聚黎苗医药特色资源,建设集医疗、健康服务、康复药与文化、旅游、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黎苗医药品牌建设,加强对黎苗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支持和帮助权利人、行业协会等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对不适宜专利保护的工艺、方法以及安全有效的单方、复方、验方、秘方、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实施保护。
支持黎苗医药行业协会、企业制定黎苗医药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支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
疗养等为一体的实体型黎苗医养健康服务基地,推动黎苗医
黎苗医药知识产权可以依法有偿许可使用、转让,也可以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利益分配。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以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黎苗医药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的黎苗医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以黎苗医临床效果、工作实践和医疗安全为主的培训,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后,从事黎苗医执业活动。
第十条 鼓励支持自治县外的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中医医师和经黎苗医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自治县执业。
支持黎苗医药专家在本自治县设立工作室,开展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允许其在执业注册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黎苗医执业注册工作,取得黎苗医相关职业资质的人员经注册后即可在本自治县内按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和服务范围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诊疗活动。
举办个人黎苗医诊所,应当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黎苗医药人才的保护、传承和培养机制。
(一)实行黎苗医药传承人制度。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黎苗医药传承人。被认定为黎苗医药传承人的,享有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二)制定黎苗医药师承教育办法,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黎苗医药从业人员带徒授业,鼓励护理人员跟师学习黎苗医药适宜技术。
(三)支持黎苗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将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黎苗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
(四)实行县级“名黎医”“名苗医”认定制度。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有医疗价值的黎苗医药文献、单方、复方、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黎苗医药诊疗技术,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价值认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黎苗医医疗事故的鉴定,鉴定人员组成中应当有黎苗医药或其他中医药专家。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的说明
现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县是黎族苗族群众主要聚居区域之一,黎族苗族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积累了防病治病的丰富经验,广大的黎医苗医充分利用本地的自然药材种源,采取有效行医方式,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方面有许多独到之处,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可和欢迎,形成了独特的黎族苗族医药(以下简称“黎苗医药”),使我县成为全省黎苗医药重要传承地之一。但由于黎苗医药理论没有文字记载,基本上依靠口传心授,代代相传,缺乏必要措施保护传承和发展壮大,黎苗医药特色优势正加快淡化。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黎苗医药又是少数民族医药的重要分支。制定出台《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顶层设计和法律法规的高度鼓励、支持、引导我县黎苗医药的传承、发掘、保护和发展,进一步发挥黎苗医药资源优势,促进黎苗医药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黎苗少数民族群众对中医药、黎苗医药服务的需求。同时通过一系列培训考核,对黎医苗医进行确定,挖掘一批黎苗医药人才,规范黎苗医药行业管理,对我县打造富有特色的康养产业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为了传承保护和弘扬黎苗医药,促进黎苗医药事业健康发展,订立《条例》极为迫切。
二、起草过程
保亭县委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和鼓励。2023年5月,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扎实推进立法进程,先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前往广西和青海进行考察,学习瑶族和藏族医药立法。县人大常委会全过程主导、统筹,县卫健委、县医保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行业部门着手分层次、分类别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座谈、现场考察和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集县乡医疗机构、民间黎医苗医等群体的意见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多次向省人大法工委、民族宗教工委、省卫健委进行沟通汇报,得到了省人大和其他省级部门的支持。《条例(草案)》经2023年9月28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同日提交县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10月24日到11月15日,通过自治县人大公众号、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工作小组结合各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修改完善。12月12日向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委常委会报告并同意,12月26日提交自治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经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从体例到条款设置,再到内容斟酌打磨,先后易稿12次,涵盖定义、范围、资格认定、传承、奖励等。《条例》共十七条,其主要内容:一是坚持继承与创新发展的原则,大力发展我县黎苗医药事业,充分发挥黎苗医药在医疗、康养产业中的作用;二是遵循黎苗医药发展规律,建立符合黎苗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在医疗机构管理、医师执业管理、黎苗药物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体现黎苗医药的特点;三是扶持与规范并重,在推动黎苗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注意预防和控制风险。
区域协同立法情况。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按照求同存异原则,经与琼中县人大法工委多次协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关于立法的理由与依据、黎苗医药的定义与范畴以及自治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义务责任等内容,双方表述保持基本一致。并借鉴其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增设第八条内容。
四、变通说明
(一)变通上位法情况
《条例》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以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黎苗医药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的黎苗医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以黎苗医临床效果、工作实践和医疗安全为主的培训,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后,从事黎苗医执业活动”是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规定的变通。
变通理由:由于在基层、在乡村存在着一定数量的长期从事黎苗医疗服务活动且有经验、有疗效、有一定群众认可度的从业人员,他们没有医疗院校的专业教育或公立医院实践背景,或难以取得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无法开展注册执业,也较大地影响了本自治县黎苗医药的传承积极性、使用和推广的范围以及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为解决这一群体的诊疗活动资格和乡村群众对黎苗医的信任与期待问题,本《条例》第九条特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作了相关变通,明确经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以临床效果、工作实践和医疗安全为主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可以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有关规定开展执业。不再以学历作为申请执业注册的门槛,从而实现传统黎苗医药在本地区的合法传承和发展。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第九条的变通规定也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立法本意;从实践的角度看,国内已有其他民族医药立法作出同类规定,并施行良好。
(二)风险控制
为了预防和控制风险,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制定黎苗医药师承教育办法,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黎苗医药从业人员带徒授业,鼓励护理人员跟师学习黎苗医药适宜技术”,第三款规定:“支持黎苗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第十四条规定:“黎苗医医疗事故的鉴定,鉴定人员组成中应当有黎苗医药或其他中医药专家。”从培养黎苗医药专业人才到医疗事故鉴定环节都进行了规定,形成了防护闭环。
对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黎苗医药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的黎苗医从业人员,按乡村医生方式开展执业,其培训、考核、发证、执业均在本治县内,风险可控。同时仍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对乡村医生的执业规则和培训考核进行了详尽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是加强乡村医生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落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五章从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七条对乡村医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条例》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以审查批准。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
保护与发展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4年3月19日在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崇敏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省司法厅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条例》的起草和修改论证工作,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已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采纳。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条例》遵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和精神。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审查认为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不抵触的,应当予以批准”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
保护与发展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3月20日在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3月19日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审查批准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遵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和精神,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法制委员会于3月19日下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批准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hainanpc.gov.cn/hainanpc/xxgk/xfsd/202405211641343929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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