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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将作全面修订 转变道路运输管理方式 支持规范新业态发展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人大网

1月11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这次全面修订,围绕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对道路运输管理方式进行较大幅度修改,突出强化了数字化安全监管,并为支持和规范网约车、定制公交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突出营商环境优化,转变道路运输管理方式

现行条例施行十年来,仅于2017年进行了修正,而2017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进行了3次修改,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已颁布实施,交通运输部也制定、修改了多部规章,我省亟需作出相应修改、调整,支撑和保障上位法及国家有关要求在我省落地。为此,此次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

这次修订也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已在道路运输领域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并取消和调整了一批罚款事项。交通运输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代表省政府作说明的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吴永宏表示,为进一步科学界定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减少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迫切需要修订完善现行条例。

修订草案对江苏省道路运输管理方式进行较大幅度修改。一方面,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得到精简,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管理要求和江苏实际,取消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的行政许可,并调整出适用范围。另一方面,修订草案根据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将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人培训、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许可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取消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客运站班车发车时间备案、客运班线新增运力和班次的限制等。

修订草案还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起运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跨省、跨设区的市超限运输许可,以尽可能方便申请人。

突出源头管控,强化数字化安全监管

道路运输点多、线长、面广,运输强度大,运行环境复杂,安全风险较多,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吴永宏表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交通”,需要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强化“两客一危”及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监管,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晰相关监管部门职责,推进数字化安全监管。

此次修订突出源头管控,针对安装车辆智能监控设备、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危货装载源头监管等进行了制度设计,其中细化要求推进重型载货车辆安装应用智能监控设备。此前,我省已根据中央要求推广应用“两客一危”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2022年在无锡试点重型载货车辆安装应用智能监控设备,去年新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又对“两客一危”、重载货运等生产经营单位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控制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作了原则规定。“结合前期评估论证和试点情况,修订草案明确了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班车客运线路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使用车辆智能监控设备的要求,以及推动、支持新增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安装车辆智能监控设备的导向,同时对车辆智能监控设备使用、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闭环管理。”吴永宏介绍说。

此次修订还列入了探索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行业互助的条款,提高经营者抗风险能力。修订草案明确,经营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采取加入行业协会、委托相关机构、组建互助帮扶联合体等方式,集中开展教育、培训、安全提醒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措施,为中小道路运输经营者等提供普惠性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服务。

修订草案还强化了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充装或装载的源头管控,规定危险货物装货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五必查”,且规定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国家规定的单证报告。

突出支持规范,适应行业发展新趋势

近年来,得益于大数据、互联网等数字技术赋能,道路运输领域涌现了网络平台货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定制客运等新业态、新模式。同时,为助力乡村振兴、推进农村道路运输高质量发展,我省正在加快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城乡物流服务一体化发展,推动客货邮等多业态融合和资源整合。此次修订提炼固化江苏实践经验,为行业创新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一系列新规定将推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货运、定制客运、农村客货邮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纳入规范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比如,围绕规范网络平台货运经营,修订草案明确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并规定了网络平台货运的经营规范和主体责任。

此次修订明确了推进出租汽车客运“巡网融合”的导向,规定我省统筹推动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融合发展,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并对巡网融合发展的鼓励措施、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运力配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主体责任、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行为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江苏省一些地方陆续出现了公交定制、班车定制的新服务。修订草案明确鼓励班车客运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根据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并就规范服务对提供班车客运定制网络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责任进行规定。

编辑:刘冬

责编:于浩


原文链接:http://www.gsrdw.gov.cn/html/2024/gdrd_0115/23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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