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推动司法鉴定行业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
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3月26日,《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
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相适应
早在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就制定出台《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并于2011年、2012年分别作了修正。条例颁布实施对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依法治国不断向前推进,我省司法鉴定业务不断增长,鉴定人员和机构不断增加。截至2023年6月30日,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61家、司法鉴定人733人;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的司法鉴定业务由2012年的26269件增加至2022年的71238件,增长了2.71倍。
然而,随着司法鉴定工作的不断发展,登记管理不规范、执业能力参差不齐、公信力不足等问题也日益凸显;条例在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活动规范、行业自律等方面也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种种因素制约了司法鉴定服务诉讼活动、保障司法公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2017年中央印发专门文件,对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作出顶层设计,要求同步推进配套制度的制定修订,我省在配套实施方案中明确将修订《条例》列入重点改革任务。
“因此,加快推进司法鉴定管理理念、制度和实践创新,不断提高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相适应,修订条例十分必要。”省司法厅厅长余敏认为。
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从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了规范,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以建规立制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为精准提升司法鉴定服务诉讼这一中心任务的质量和效能,《条例》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条例》首先明确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其次明确了司法鉴定和司法鉴定人的概念: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或者备案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和机构。
《条例》致力于推动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活动规范、行业自律、外部监督等方面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
在行政管理方面,确定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条件避免其执业能力参差不齐,明确退出情形促进优胜劣汰;优化审批程序、明确办理时限、确定注销情形,进一步提升评审、考核、颁发或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司法鉴定许可证等事项的便民服务效能;明确省、市州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职责,确保权责统一。
在活动规范方面,从委托书签订、鉴定材料移送、提取和交接,鉴定实施、中止、终止、补充,到意见书赋码管理、立卷归档, 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可以进行补正的情形,司法鉴定活动全周期可能涉及的每一个程序及适用程序,《条例》均一一作出明确规定。
在行业自律方面,明确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会员加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自律管理,同时明确行业协会负有行业监督、制定行业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等职责。
在外部监督方面,建立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情况等方面的监督;并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司法鉴定质量评估以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诚信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完善情况通报制度,督促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依规开展鉴定活动。
以底线思维提高质量和公信力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重要的法定证据,质量高低、科学真实直接影响到办案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有效杜绝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人情、金钱、虚假”鉴定,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是需要《条例》重点解决的问题。
《条例》以底线思维提高鉴定公信力。首先是建立防止干预制度,为当事人请托说情,私下会见,以及明示、暗示、强迫违规受理案件、出具特定鉴定意见、终止鉴定等四类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形的,《条例》要求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司法鉴定人及其近亲属因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办案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司法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不受伤害,从制度层面确保司法鉴定依法独立、不受干扰地进行。
为鼓励发现错误主动报告、主动补救,《条例》建立纠错容错机制,明确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错误的,主动书面告知委托人,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调研收集到的“司法鉴定人部分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问题,针对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的权利增加了“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参加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获得合法报酬和出庭费用等保障”等,同时增加“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司法鉴定教育培训”“按照规定承办司法鉴定援助案件”等内容,以有力措施推动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撰稿: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rdjj/202405/t20240507_84588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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