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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修改《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

  二、对《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鼓励和支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修改为“鼓励、支持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

  对条例相关条文款项顺序作相应调整。


原文链接:https://www.hljrd.gov.cn/content.html?id=65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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