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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

  省人大常委会:

  12月8日,省十四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对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报的《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建立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战略举措。制定条例是固化我省自贸试验区4年多来创新成果和经验做法的实践要求,是推动解决自贸试验区存在的困难问题的现实需要。对推进和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支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更好构筑我国向北开放新高地具有重要的作用。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眼破解我省自贸区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充分吸收工作新经验新做法新举措,积极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制度设计合理,特色较为鲜明,措施具体可行,针对性较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实际,总体比较成熟,同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第六条第一款中“带土移植”的表述修改为“吸收引进”,修改后的表述是:“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研究国际先进经贸规则,吸收引进先进自贸试验区成熟经验”。

  二、第七条中公职人员免责的表述建议谨慎予以规定。

  三、建议在第十四条“行政法规”的表述后,添加“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修改后的表述是:“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实际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

  四、建议在第十八条第二款“AEO”的表述后,添加“(经认证的经营者)”,修改后的表述是:“有关部门应当对自贸试验区内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重点企业优先开展AEO(经认证的经营者)培育和认证。”

  五、建议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摩擦应对”的表述前,添加“贸易”,修改后的表述是:“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畅通信息资讯、实地考察、对接洽谈、贸易摩擦应对等服务渠道,提供准入、运营、退出等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

  六、建议将第二十九条中“打造进口农副产品加工集群和集散中心”中的“农副”二字删去,修改后的表述是:“黑河片区、绥芬河片区应当推进互市贸易落地加工产业发展壮大,推动建设互市贸易物流加工产业园区,开展粮食、油料、水产品、中药材等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打造进口产品加工集群和集散中心。”

  七、建议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和沿边地区等自贸试验区加强互补性产业合作”中的“等自贸试验区”删去,修改后的表述是:“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融入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和沿边地区加强互补性产业合作,承接符合本省自贸试验区发展方向的产业转移。”

  八、建议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有关部门”的表述前添加“交通运输等”,在“第五航权”的表述后添加“(第三国运输权)”,修改后的表述是:“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哈尔滨国际航空枢纽功能,利用开放第五航权(第三国运输权),引进更多国际客货运航线,拓展国际货物运输业务。”

  九、建议在第四十条“有关部门”的表述前添加“出入境管理等”,修改后的表述是:“出入境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在自贸试验区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办理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证件提供便利化服务,并简化跨境务工申报程序,提高跨境务工证件办理效率。”

  十、建议将第四十六条“除因涉密、安全等特殊情形外”的表述修改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等特殊情形外”,修改后的表述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等特殊情形外,自贸试验区应当将区内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完善涉外窗口服务功能。鼓励中央驻本省单位将其在自贸试验区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办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等特殊情形外,自贸试验区应当推进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原文链接:https://www.hljrd.gov.cn/content.html?id=6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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