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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民族文化工作条例》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民族文化工作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民族文化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0年实施以来,对传承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繁荣发展民族文化事业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条例个别条款内容已不适应新时代民族文化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重要思想,保护和传承各民族优秀文化成果,及时启动该部条例修改工作。

  二、修改的主要过程

  我县高度重视条例修改工作,自2022年7月条例修改工作启动以来,通过下发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集各方意见建议,并赴前郭、阜新、喀左等地考察学习借鉴经验,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条例修订草案。2023年8月,就条例修改工作向省人大民侨外委进行专题汇报,并根据省人大民侨外委、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积极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等部门对条例修改工作进行指导,并广泛征求全县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各界群众意见建议,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2024年1月11日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我县民族文化工作条例于2000年8月18日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实施,共二十三条。这次共修改16条,合并1条,修改后条例为二十二条。

  (一)补充了条例的指导思想、内涵等内容。一是重新定义民族文化工作条例的适用范围,表述更精准、更符合实际。二是补充民族文化工作内涵,进一步体现民族平等。三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对文化工作的最新要求结合起来,完善民族文化工作条例的指导思想,增加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二)修正了机构名称的变更、设置等内容。一是对条例中因机构改革需要变更和表述不准确的单位名称及时修改调整。二是参考其他民族自治县的工作经验,为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增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三是为鼓励非遗传承人对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挖掘和保护传承工作,明确了对非遗传承人开展工作给予相应的支持。(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三)增加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文旅融合等内容。一是为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广大群众公共文化活动形式,增加了“文、博、图”发展规划和影视业健康发展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内容。二是为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助推我县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加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深化文旅融合的内容。三是为顺应民意,参照外地做法并结合我县实际,对民族文化节作出了放假规定。(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此外,我们还对条例的个别词语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原文链接:https://www.hljrd.gov.cn/content.html?id=6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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