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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08-2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自治州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乡(镇)人民政府”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第二十条第二款“不可降解塑料袋”改为“塑料袋”;

  3.第二十五条“村(居)民代表会议”改为“村民代表会议”;

  4.将第五章中“……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改为“……根据省的决定……”;

  5.《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10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1年7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lfgz/lfjj/454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