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7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赴龙里县调研,组织召开省直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2021年7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参加,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删除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督促处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删除第二款;原第三款改为第二款,并将“建立统计调查、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修改为“建立统计调查、协调合作、信息共享和举报投诉机制”。
2.删除第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的“可能受到侵害”。
3.第十六条中的“但被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修改为“但被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被中止探望,暂时不能实施家庭教育的除外”。
4.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学校、幼儿园校园内、出入口以及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第二款中的“营业性娱乐场所”修改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5.第四十四条中的“宣传、网信、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发行等部门”修改为“网信、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
6.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电影发行”修改为“电影”。
7.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中的“未成年人保护”修改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8.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从快办理”修改为“采取合理措施”。
9.删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10.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特困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困境未成年人参保缴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11.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并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书》”修改为“并与被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
12.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若接受训诫、家庭教育指导后,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实施处罚。”
13.删除第八十二条中的“学校及其教职员工”。
14.删除第八十三条中的“住宿经营者”。
15.删除第八十四条中的“相关经营者”。
此外,还对《条例修订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lfgz/lfjj/454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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