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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吉林,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增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吉林重大意义的认识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前,我省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历史关键期和振兴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全面落实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改革和发展的各项任务,需要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全省广大干部群众要进一步增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吉林重大意义的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精神上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准确把握依法治省的方向、目标、原则和重点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地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报告。全省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适时调整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制定和修订好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文化建设、保障改善民生和社会治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立法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会委员比例,依法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表决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改进立法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工作,逐步实行人大代表分专业分重点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机制,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法规草案的审议和修改工作。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探索建立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完善立法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实行二审制,必要时实行三审制,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做好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工作,加强指导,相应调整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制部门职能和机构设置。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

  三、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结合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完善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行政问责规定。推进综合执法,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证司法公正

  全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对涉及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亲自出庭应诉。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省级统一管理司法机关人财物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健全完善执行工作联动查控体系,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探索建立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严格司法,认真落实我省政法机关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工作机制,加强政法机关执法司法规范的衔接,建立常态化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省内执法标准和刑事政策制定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健全完善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机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拓宽群众参与司法渠道,建立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公开,构建阳光司法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对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健全预防刑讯逼供、体罚虐待、非法取证工作机制。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完善案件依法终结退出机制。落实司法救助制度。

  五、促进全民守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人民群众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各级人大代表要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质,密切联系群众,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在推进依法治省中的重要作用。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省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引导全民信仰法律并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坚持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用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坚持吉林特色的四级联治联创模式,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平安吉林建设,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由政府主导、财政支撑、司法行政统筹、社会广泛参与、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逐步健全由司法行政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等机制,健全完善救济救助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增强监督实效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必须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大力开展国家宪法日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依法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检查、调查、询问、质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严格执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法律规定,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要加强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推行行政权力运行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和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机制。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内部各层级权限,建立监督全程留痕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建立完善舆论监督与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适时组织开展联合督查、专项督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推动法治建设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省委的领导下,积极行动起来,自觉贯彻实施中央《决定》和省委《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为建设法治吉林、实现全面振兴而奋斗。


原文链接:http://www.jlrd.gov.cn/zwgk/gzzd/201412/t20141204_5459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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