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三号
《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26日
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
(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制定村规民约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立足本村实际,突出本村特点,促进乡村振兴发展,做到通俗易懂、简便易行。
第二条 村规民约应当规范村民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村民权益,调解群众纠纷,坚持男女平等,弘扬尊老爱幼、尊师重教、扶弱济困、勤俭节约、邻里和睦等公序良俗,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条 村规民约应当有利于推进移风易俗、提升村民文明素质,针对封建迷信和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制定抵制和约束规定。
第四条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非法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第五条 制定村规民约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组织村民协商,根据协商意见拟定草案,同时听取本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执委、法律顾问、乡贤等的意见建议。村规民约应当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规民约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村民需求变化等适时进行修订,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
第六条 村规民约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村规民约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村民委员会应当适时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讨论修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以张榜、印发、微信、短信等方式公布村规民约,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促进村规民约的遵守和落实。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对村规民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鼓励村群众组织、人民调解员、妇联执委、村民代表等参与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将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作为评估基层治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规民约制定或者修订工作的督促指导。
民政部门应当广泛征集优秀村规民约、遴选典型案例,组织有关部门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村规民约纳入乡村治理内容。
前款主管部门的职责因机构改革调整变动的,由划入职责的部门承担。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
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3年7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宗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委托,现就《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教育和引导群众改变陈规陋习、树立文明新风作出重要指示。发挥好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推进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举措。实践中,村规民约存在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够规范、在基层治理中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仅对此作了原则规定,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细化规范。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将该规定列入今年立法计划,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和立法专班起草模式,由常委会檀云坤副主任牵头,社会委、法工委、农业农村工委共同起草。
在起草过程中,立法专班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要求,深学细悟,扎实开展调查研究论证。檀云坤副主任带队走访省民政厅,赴福州、宁德开展调研;立法专班分赴莆田、南平开展调研,先后召开三场有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基层村两委代表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征求部分立法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中旬,法制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决定联合提出议案,将规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规定草案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规范村规民约内容
内容合法正向是村规民约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鉴于村规民约属于村民自治的行为规范,基层各村情况差异大,如内容统一、格式固定则易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为此,规定草案尊重村民自治,立足实际,注重实效,兼顾规范性与灵活性,对村规民约内容作出原则要求:一是制定原则上,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立足本村实际,突出本村特点,促进乡村振兴(第一条);二是价值目标上,要求弘扬公序良俗,抵制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第二条、第三条);三是合法性上,明确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二、规范制定程序
程序规范是村规民约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规定草案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完善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一是增强制定过程的民主性与适应性,规定制定村规民约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和组织协商,并根据时势变化适时修订(第五条);二是规范备案纠错程序,明确村规民约的备案主体与时限,细化纠错程序(第六条);三是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公开、宣传、奖惩和监督机制,推动村规民约发挥实效(第七条)。
三、明确政府职责
强化政府指导、督促和检查职能,是村规民约发挥作用的重要抓手。规定草案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立足基层实践需求明确职责: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作为评估基层治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规民约制定或者修订工作的督促指导;二是民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村规民约纳入乡村治理内容,培育文明乡风;三是为了与机构改革相衔接、预留空间,规定主管部门的职责因机构改革调整变动的,由划入职责的部门承担(第八条)。
规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关于《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
若干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7月26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明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7月25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引导村规民约发挥积极作用,对我省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促进乡村振兴发展,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具有重要意义;草案较为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7月25日晚上,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六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规民约属于村民自治的行为规范,地方立法不宜对村民自治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为此,建议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原则和倡导内容作适当性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同时衔接上位法规定,完善制定及监督程序(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一些条款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fjrd.gov.cn/ct/16-18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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