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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大:答好备案审查“必答题”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人大

      近年来,宣城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有效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成效,努力答好备案审查“必答题”,多个备案审查案例入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案例汇编。

  一、坚持制度引领,增强审查刚性

  建立健全宣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增强备案审查刚性约束。制定《宣城市人大常委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对报备范围、审查程序、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纠错处理、听取审议工作情况报告等,作出全面具体详实的规定。制定《宣城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在全省较早将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

  二、突出审查重点,促进提质增效

  一是紧盯权力过限,防止权力任性。“超越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重点内容。某规范性文件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法工委审查后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该规定与《刑事诉讼法》明显不一致,增设了消防救援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职责,既超越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也超越了部门的职责权限。法工委遂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修改有关内容,制定机关对此表示认同,删除了有关表述。

  二是保障公民权利,增进民生福祉。备案审查工作应当运用法治方式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租房是为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公租房的保障与分配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某规范性文件规定:“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截止申请之日,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工委审查认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规定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既限制了十六岁至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申请公租房的权利,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公租房的保障性作用。经与制定机关沟通协调,提出修改意见并发函督办,市政府修改了文件相关规定,切实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三是聚力专项审查,确保政令执行。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是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方式和举措。近年来,根据全国人大、省人大工作部署并结合地方实际,宣城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开展了涉及生态环保领域、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营商环境、计划生育等内容专项审查。对梳理审查中发现的规范性文件缺乏操作性、时效性,与形势发展不符等适当性问题,通过会商、发函、工作提示等方式督促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有关文件,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三、创新工作形式,形成显性效应

  一是做好专项报告。2019年,首次向常委会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截至目前,已连续5年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推动该工作由幕后走向台前、从隐性走向显性。2021年,指导全市七个县(市、区)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在全省较早地实现了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全覆盖。

  二是开好专题会议。专题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邀请文件制定机关、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参会,通报备案审查纠正案例,学习全国人大案例汇编,交流工作开展情况。

  三是办好审查建议。2023年收到公民对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后,法工委高度重视,对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当面听取公民意见,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审查建议具有合理性,将审查建议及研究意见转交市司法局及文件制定机关,要求认真研究,并及时报送处理结果。审查研究工作结束后,法工委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审查建议人,建议人表示满意。这是宣城市人大常委会首次收到并成功办理公民的审查建议,为今后做好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宣城人大陈明明)

  

  


原文链接: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17159359119671728&strColId=a3e497e3973c43a590b5185352634808&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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