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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人大

  

  (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委要求,保障和支持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提升法律监督质量效果和能力水平,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和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积极推动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检察机关应当全力护航江苏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依法保障科技创新,突出对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犯罪。依法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现代产业体系构建,常态化清理涉企“挂案”,规范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依法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创新发展的司法保护,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案件办理力度。依法助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不断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检察实践,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依法化解涉法涉诉矛盾。

  三、检察机关应当大力推进法律监督工作理念、体系、机制和能力现代化。坚持以司法理念现代化引领法律监督工作创新发展,围绕优化检察组织机构体系、职能体系两项重点,健全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机制、一体化综合履职机制、内设机构业务衔接机制;优化检察权运行机制,着力加强办案机制建设,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创新;加强检察能力建设,注重提升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大力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四、检察机关应当优化刑事检察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投入更高水平平安江苏建设,严惩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预防和惩治网络犯罪。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证据裁判、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职能,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不当立案,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强化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以及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的监督。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健全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监管执法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强化对社区矫正和财产刑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

  五、检察机关应当强化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生效民事裁判的监督,依法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强化对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民事执行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违法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超标的执行等问题。加强对进入破产程序案件全过程监督,探索对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监督。加大虚假诉讼监督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协作配合,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处置联动机制。探索开展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监督治理。

  六、检察机关应当深化行政检察工作。加强行政诉讼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审判程序、行政裁判执行、行政非诉执行等方面的违法问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加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推进“府检”联动化解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促进案结事了。

  七、检察机关应当完善公益诉讼工作。认真落实《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提升公益诉讼质效。加大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机制,健全公益诉讼检察与环保督察、审计监督等有效衔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八、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充分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责,有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综合效应,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救助等机制,依法惩戒、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落实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积极推动健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督促落实专门教育、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制度。

  九、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检察侦查工作。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力度,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及时立案侦查。坚持有案必查,完善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内部协作配合,深挖大要案、窝串案。加强检察侦查专业力量建设,不断提升办案规范化水平。

  十、检察机关应当不断提升法律监督效能。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精准开展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需要调查核实证据的,可以书面要求行政机关收集、提供,也可自行调查核实。检察机关依法调阅被监督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复议,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书面答复。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十一、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数字检察建设。充分发挥大数据在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数据资源利用、信息化法律监督模型应用,加快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努力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转变。依托全省政法大数据平台等,积极打通执法司法数据壁垒,依法规范、有力有序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十二、检察机关应当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加强配合制约,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十三、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加强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推进刑事司法与监察调查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共同研究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加强监察机关管辖案件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

  十四、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设,健全与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监管场所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办案数据、执法信息与检察监督信息网上流转与查询。落实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告知检察机关等制度。及时办理检察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以及提出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意见,并按时反馈办理结果。

  十五、审判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加大审判执行信息和法律监督信息共享力度,共同落实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案件正副卷宗调阅有关要求。全面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抗诉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审查,依法裁判。对不采纳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规范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意见,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回复。

  十六、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加强诉讼权利保障,积极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提供支持。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信息,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配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同步监督以及对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进行监督,及时落实检察机关提出的各项监督意见。与检察机关共同加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保障,纠正阻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十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加强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经费保障和办案业务装备建设。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工作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作以及沟通会商等机制,将落实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情况纳入平安、法治建设考核。

  十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有关机关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监督,审判机关应当将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纳入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将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内容向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加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与检察建议的衔接转化工作,对重点议案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增强监督实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qwfb/jyjd/202307/t20230727_5562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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