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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 | 5月1日起,全国首部跨省域法定规划将在沪苏浙三地同步施行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人大

  

  3月29日下午,在上海青浦区朱家角镇,沪苏浙两省一市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上获悉,过去三天里,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分别表决通过了《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并于5月1日起在三地同步施行。这是《立法法》2023年修正以来,国内第一个综合性跨省域创制性立法项目,它打破了行政边界,是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保障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向纵深推进的基石。

  

  立法过程中,三地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题研究立法工作,注重决策协调、文本协同、调研协力。《条例》共计九章六十六条,对示范区内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水乡文化、公共服务等跨区域协同制度,作出了全方位、多维度的规定。

  构建跨区域治理体制和法治保障

  一体化示范区要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有机统一,建立强有力的区域治理体制机制十分重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介绍,目前示范区跨区域治理体制机制已初步形成。建立了示范区理事会、执委会工作机制。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高位协调统筹推进。建立了长三角一体化跨省域共投共建机制。示范区“业界共治、机构法定、市场运作”格局真正成形。

  

  为加强示范区建设的统筹推进和法治保障,《条例》对政府及其部门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示范区建设作出规定。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协调共商”“推动解决重大问题”的要求,明确政府的相应职责。同时根据《示范区总体方案》和有关“三定”方案,以及推进工作的实际需要,细化了示范区理事会和执委会的职责。并创新规定了政府间协议、区域合作、财税分享、统计与指标体系,对执委会的委托授权,以及行政许可的集中受理、相互委托等综合性的跨区域治理机制等。

  

  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突出规划“引领性”

  《条例》“规划建设”专章规定,示范区要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严格国土用途管制,统一跨域项目管理。同时明确“两省一市优先保障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统筹安排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内项目和区域规划的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道、航道、通用机场以及水利、供排水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打造“公共交通一张网”。

  强化共保联治和低碳发展,提升生态“含绿量”

  为体现示范区生态优势转化新标杆、绿色创新发展新高地的定位,《条例》对生态环境“三统一”、分区管控制度作了总体的规定,特别是提出要建立生态环境标准区域协同工作机制。从水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角度,对联保共治、联防联控机制作出规定。从推进市场化机制的角度,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绿色认证、碳普惠等机制作出规定。

  

  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高产业“含金量”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跨区域协同的重要指示,《条例》一是聚焦产业协同,对制定统一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作出规定。二是聚焦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对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深化产学研合作机制,支持构建科技成果与产业需求高效对接的平台和服务网络等作出规定。此外,还对以“一区多园”模式建设跨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人才流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措施予以明确。

  传承江南水乡文化基因,提升区域“软实力”

  示范区覆盖沪苏浙的两区一县,吴越文化在此交汇融合,水乡古镇、昆曲田歌、江南丝竹都具有浓郁的江南水乡文化特色。《条例》专设第六章江南水乡文化,对弘扬江南水乡人文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利用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阎锐介绍,针对江南水乡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条例》明确执委会会同两区一县人民政府建立江南水乡文化保护区域协同工作机制。嘉善县西塘、吴江区同里、青浦朱家角等多座知名古镇坐落于示范区,《条例》明确要依托区域协同工作机制,推进古镇整体性保护和联合申遗。

  

  聚力共建共享民生改善,提增群众“获得感”

  “示范区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人民群众。”赵建阳介绍,2019年以来,示范区按照一体化、高质量、跨域共享的理念,连续推出了四批次示范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涵盖公共服务9大领域57项服务内容。比如,在示范区内已陆续开通8条跨省域公交线路;在青浦区建设长三角(上海)智慧互联网医院;实现“示范区异地就医结算全领域免备案”。

  此次《条例》“公共服务”专章聚焦教育、卫生健康、医保、养老、体育等民生领域,明确了一体化制度创新相关要求。下一步,示范区将继续围绕提升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接续出台示范区第五批共建共享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推进新一批“一卡通”同城待遇用卡场景,推出并优化示范区线上教育平台,进一步提升示范区人民群众的感受度。

  

  除此之外,此次《条例》既有对示范区现有制度创新的固化,也制定了相应的授权性规范和支持性、鼓励性条款,为深化改革预留空间。比如第6条“改革与推广”、第13条“委托和授权管理”、第37条“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第54条“立法保障”以及第56条“跨区域许可互认”。

  《条例》的出台是三地人大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协同立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又一重要举措。有利于以法治方式助力示范区走出一条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的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新路径。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笪越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xwzx/mtjj/202404/t20240401_5694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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