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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村民自治规范村委会选举 相关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人大网

5月25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

  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

  村民代表应占五分之四以上

  由于以往村民会议召集难,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组法,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作了新的规定,我省的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也作了相应修改,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共同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可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为加强村务监督,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新增设了3条有关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条款,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等。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

  被评议为不称职的终止职务

  民主评议是村民对村民委员会进行监督的有效形式,为充分发挥村民监督的积极性,规范民主评议程序,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增设了新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村民民主评议应当每年至少进行1次;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民主评议会议10日前将民主评议实施方案向村民公布,并在评议投票结果宣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公布民主评议结果;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其他评议对象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自评议结果公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村务管理。

  村民委员会选举

  可书面委托投票

  对于社会关注的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选举办法修订草案规定投票方式可以采取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设立若干投票站投票或者流动票箱投票,具体投票方式由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确定,每个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应当有3名以上的工作人员;选民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采用委托书、传真、电子文本等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认可的书面形式,委托其本村有选举权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被列为正式候选人的选民不能接受委托。

  为确保妇女成员当选,选举办法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应当有1名妇女。同时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成员。(责任编辑:陈柳)


原文链接:https://www.hnrd.gov.cn/content/2013/05/27/7266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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