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航道法草案
在北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2日对航道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受国务院委托,对草案进行了说明。杨传堂表示,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对于促进水路运输业的发展,进而带动相关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3万公里航道通航里程亟须立法支持
航道是国家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我国现有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近13万公里,沿海航道通航里程8000多公里,承载着约占社会货运总量11%和货物周转总量47%的货运量,是我国货运领域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我国也高度重视航道事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示,要充分发挥内河航运作用,沿大江大河和陆路交通干线,推进梯度发展,推动产业转移,发展跨区域大交通大流通,形成新的区域经济增长极。因此,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将有限的航道资源保护好、利用好,有利于促进具有运量大、能耗小、成本低、污染少等优势的水路运输业发展。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航运还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实践中,我国航道保护和利用面临着航道规划科学化水平不足,航道建设等级和网络化程度较低,以及建设拦、跨、临航道建筑和进行非法采砂取土等活动造成碍航、断航等突出问题。”杨传堂表示,此外,我国航道的利用率还比较低,水路运输的效能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与此同时,我国在航道领域的立法进程要滞后于水运事业的发展。目前,在航道领域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是1987年国务院制定实施的航道管理条例。由于条例颁布时间较早,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约束力不强,对一些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缺乏规范,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具体,条例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航道保护和利用的需要。
详细规定航道的规划建设管理
此次提请审议的航道法草案共分为总则、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养护、航道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对航道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航道规划是航道保护、利用的依据。草案明确了航道规划的分类及内容,并强调航道规划应当与其他规划相协调、配合。同时,按照航道实际状况和发展规划,草案明确了航道等级分为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并对各类航道的规划制定、修改的主体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航道建设质量安全和规范的养护作业是保障航道安全、畅通的基础。草案针对保障航道建设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设专章对航道建设作了规定,明确了航道建设各参与方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针对拦、跨、临航道建筑物选址和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保障不够,导致航道通航条件恶化的问题,草案明确和强化了航道保护的相关制度。同时规定,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此外,草案还对在航道内和航道保护范围内破坏航道通航条件的一些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比如禁止在航道内进行水产养殖、禁止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等废弃物,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建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
在实践中,拦、跨、临航道工程造成的碍航、断航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内河航道由于桥梁、水坝等工程的原因导致水运功能被荒废。
据杨传堂介绍,来自交通运输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由于拦截航道的工程没有相应建设过船设施,造成的航道中断约有4万余公里。在我国现有的内河航道通航总里程中,可通航1000吨级以上船舶的三级及以上航道仅占7.9%,远小于美国的61%、德国的68%。同时,有关普查数据显示,全国航道上的拦河建筑物共4168座,其中建有过船设施的仅有908座,能正常使用的仅621座,在40972座桥梁中有70%不满足通航标准。
根据航道保护的实际需要,在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并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草案设定了航道通航影响评价制度,以解决航道保护不力的问题。
草案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作为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审批、核准的条件,规定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核是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条件,为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审核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也不得开工建设。
杨传堂同时表示,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草案最大限度缩小了需要进行航道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范围,规定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不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之列。(责任编辑:刘舒尹)
原文链接:https://www.hnrd.gov.cn/content/2014/04/23/7265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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