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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进入“二审”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人大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进入“二审”

  ●规定价格欺诈最低须赔偿500元 ●明确网购商品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湖南日报3月30日讯(记者 刘文韬)今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二次审议稿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其中,进一步细化了规范标价、“无理由退货”等相关内容。

  商家价格欺诈是令消费者深恶痛绝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次审议稿拟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价款或者费用,不得以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经营者如果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针对当前网购、电视电话购物、邮购领域中,因退货问题造成纠纷时常发生的情况,为保障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权,二次审议稿明确了“无理由退货”的起算时间以及经营者退款时间。拟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签收商品的次日起,7日内向经营者发出退货通知,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为减少退货纠纷,二次审议稿也明确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原文链接:https://www.hnrd.gov.cn/content/2017/03/31/7255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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