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让学生远离伤害
完善立法,让学生远离伤害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进行修订
湖南日报记者 刘文韬
当前,一些地方校园欺凌、学生自杀、教职员工变相体罚学生等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于2005年颁布实施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已难适应当前校园安全形势需要。对此,我省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拟通过完善立法,有效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切实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3月31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从适用范围、各类主体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职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机制、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原条例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幼儿园、高校学生首次纳入条例适用范围
【草案摘要】
条例中所指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审议声音】
王仁祥委员:原条例仅适用于中小学校学生。但近年来,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面临的安全形势日趋复杂,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数据统计,幼儿园、高等学校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数量占到事故总量的二分之一以上。因此,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及时修订原条例,并将幼儿园、高等学校的学生一并纳入条例适用范围,十分必要,有利于保护青少年和幼儿健康成长。
明确职责杜绝校园欺凌
【草案摘要】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制度,明确有关教职工的预防职责,并定期通过学生谈心等方式了解学生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和欺凌行为。接到校园欺凌举报或者求助后,学校应当及时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处理。学生欺凌行为构成严重不良行为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审议声音】
段桂生委员:校园欺凌事件是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但在预防和处理这类问题时,却因职责不清导致推诿、扯皮现象发生,不利于学生人身安全保护和校园安全工作的开展。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的需要,修订草案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学生家长的义务,有利于防止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当前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既有一些学生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崇尚暴力的因素,也有一些受害学生及其同学因担心遭报复不敢及时向老师、家长反映,进而助长了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杜绝校园暴力,重在预防,重在治本。学校和家庭应共同努力,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保持健康向上的心理状态,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条例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对开展法制教育、德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提高学生的守法意识和依法自我保护意识,树立健康的社会观。
此外,高校和学前教育也同样存在校园欺凌现象,因此也应纳入条例规范范畴。
加大对教职工侮辱、体罚学生等行为惩处力度
【草案摘要】
学校教职工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性骚扰等行为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学校教职工如违反以上规定,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议声音】
崔玉芳委员:侮辱、殴打、体罚学生等行为,给学生带来的是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甚至会严重影响他们的一生。我有个朋友,现在40多岁,给人的印象是性格懦弱,做事唯唯诺诺。有一次我们谈心时,他向我哭诉,之所以如此,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读小学时,稍有做错老师便会用教鞭狠狠地打他手掌,并威胁不许告诉家长。这种童年阴影一直伴随着他的成长,以致形成了如今胆小怕事的性格。这虽然是很多年的事,但如今老师体罚、变相体罚、辱骂学生的情况仍有发生。
一日为师,终生为父。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肩负着教书育人的重任,理应恪守职业道德,关心和爱护学生,给学生成长树立一个好的榜样。而侮辱、体罚学生等行为,不仅伤害了学生的身心,还让他们失去自信,难以形成良好的性格和品质。因此条例中应加大对这种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不能责令“限期整改”,而应坚决实行“一票否决”,清除出教职工队伍,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健全心理健康教育机制防止学生自杀悲剧发生
【草案摘要】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专门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完善学生心理健康预警和干预机制。
【审议声音】
黎定军委员:当前,各级学校学生自杀的悲剧时有发生,特别是高校大学生自杀率明显超过同龄人口,且仍有逐年上升和低龄化的趋势。这与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不够、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没有得到及时预警和干预有关。此外,学生包括幼儿遭教职工打骂,以及各类校园欺凌事件,也容易引发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修订草案虽然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有相应规定,但过于原则,覆盖面较窄,操作性不强,建议增加有关学前教育机构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卫生和心理健康常识教育、对高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试和重视教师心理健康等方面内容。
原文链接:https://www.hnrd.gov.cn/content/2017/04/01/7255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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