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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性侵防欺凌,时隔15年未成年人保护法湖南实施办法再迎“大修”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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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议案的说明。

  呵护“小树苗”茁壮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

  11月26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这意味着时隔15年,未成年人保护法湖南实施办法再次迎来“大修”。

  形势有需求,修法很迫切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5年出台,2008年9月28日修订通过。

  省民政厅厅长曹忠平介绍,现行法规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整体形势和环境条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迫切需要通过修法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

  “国家法律已修订”“解决问题有需求”“实践经验待入法”……曹忠平说,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原办法的一些法律条文,有的与上位法原则精神不相一致,有的已经落后于实践工作。此外,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校园欺凌、沉迷网络等热点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需要制定相应措施予以应对。同时,近年来,我省在防溺水、关爱留守儿童等方面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通过立法来固化成果。

  六大亮点,呵护“少年的你”

  《办法(修订草案)》如何进一步织密法治网,为“少年的你”保驾护航?通过梳理,记者发现不少亮点:

  亮点一:全国首次!防性侵单独成章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办法(修订草案)》针对防性侵设立特殊保护专章,对防性侵教育、性侵害行为的发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从业查询、受害人的医疗救治、生活教育保障作出了规定。

  《办法(修订草案)》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

  省人大社会委负责同志介绍,设立防性侵特殊保护专章,在全国尚属首例。

  亮点二:强化报告制度

  及时发现、报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面临的各种侵害和危险,能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知情人却常常选择当“沉默的羔羊”,给问题的发现、取证和治理带来困难。

  对此,《办法(修订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和教职员工、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宾馆等住宿经营者、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几类主体的报告义务,从强制报告的角度,进一步解决未成年人侵害发现难的问题。

  亮点三:细化校园欺凌具体情形

  校园欺凌问题频发,牵系着每一个家庭的敏感神经。

  《办法(修订草案)》细化了校园欺凌的具体情形,明确了校园欺凌的防范和发现机制,以及校园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机制。

  在认定方面,《办法(修订草案)》指出,校园欺凌不仅仅指身体欺凌,辱骂、讥讽、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也属于校园欺凌。

  在发现方面,学校应当引导、支持学生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对报告人信息保密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在处理机制方面,被欺凌的未成年学生申请转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就近转入其他同类型的学校。

  亮点四:增设防溺水条款

  记者还注意到,《办法(修订草案)》新增了防溺水内容,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重视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

  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群防群治、联防联控的原则,加强防溺水宣传教育、隐患排查、应急救援、事故处置等工作。

  河流、湖泊、山塘、水库等水域的管理者应当采取防范措施,警示、防范、劝阻、制止未成年人游泳、戏水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

  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开展防溺水安全常识和救援方法教育培训,加强对未成年学生常态化防溺水安全提醒。

  亮点五:加强监管防网络沉迷

  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孩子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网络不良信息的侵害。

  《办法(修订草案)》专门设置了网络保护章节,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产品和服务设置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模式,完善实名实人验证、功能限制、时长限定、内容审核、算法推荐等运行机制,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亮点六: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和医疗美容服务

  未成年人文身和进行非医学需要医疗美容,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价值观的形成。

  《办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文身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禁止医疗美容机构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并设定了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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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社会委认为,《办法(修订草案)》立足我省实际,作出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系统全面,总体可行,建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增加新闻出版、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省人大社会委还建议,增加困境儿童、受性侵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内容,充实网络保护内容,强化法律责任追究。


原文链接:https://www.hnrd.gov.cn/content/646755/61/13298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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