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
社会保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一项基本制度,与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助、失业有保障的基础。2023年11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地方性法规的空白,对于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运行,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1月26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摄影/彭团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立法势在必行
党中央有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依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防范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维护基金安全。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安全规范”的新要求,并提出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
省委有要求。省委把这项立法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予以推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适时启动社保基金监督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社保基金依法监管能力和水平”。
现实有需要。2022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5314万人、6523万人、894万人、724万人,基金收入、支出、累计结余规模均超过3000亿元,基金监管呈现出点多、面广、线长、量大的特点。总体来看,我省社会保险基金一直安全平稳运行,特别是自2021年4月起,全省开展了三轮社保基金管理防风险堵漏洞专项整治及“回头看”行动,开展了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挪用贪占医保基金集中整治,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有必要系统总结经验,通过立法提高社保基金监管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开门立法
条例历经三次审议、反复修改打磨。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反映集中的问题,条例均予以回应。比如,针对一次审议中提出的细化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组成的建议,条例予以吸收,明确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再比如,针对二次审议提出的加大社会保险相关信息公开力度以便更好及时进行监督的建议,条例专门设置信息公开一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财政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和用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信息公开内容、时间进行规定,更好回应关切。
2023年10月26日,一场热烈的讨论正在进行。为提高立法科学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组织就条例重要条款开展评估论证。论证的焦点问题是:条例关于暂停支付或者结算规定,如何更好平衡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障公民权益之间的关系?省人大社会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参保单位、服务机构、法官律师、专家学者等各方面代表纷纷发表意见。单独就法规草案的某几条进行评估论证,这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史上是不多见的。
条例综合考虑并充分吸收了评估论证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暂停支付或者结算、追回措施用专门两条做了规定。规定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涉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且不配合调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暂停支付或者结算社会保险费用、待遇,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完善了相应程序及后续处理方式。规定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也可以协商采取从当事人银行个人账户资金中抵扣等方式退回;拒不退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
条例还广泛征求了各级经办机构、服务机构、参保单位、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最大程度吸收建设性意见,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真正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法规制度中。
坚持务实管用,体现湖南特色
鉴于《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已作了全面详尽的制度设计,因此本次立法主要是结合湖南实际,针对《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监督部分,因地制宜做好对上位法的补充、细化。条例采用了不设章节的立法体例,共三十六条,以问题为导向,以实现“基金全过程安全、管理全过程规范、运行全过程公开、责任全过程落实”为立法目标,创新制度设计,具有地方特色。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多个环节。条例认真梳理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各环节并进行严格规范。收入方面,对税务部门的征收、财政部门的拨付等作出规定,确保基金能“收得到”。支出方面,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和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确保基金能“用得好”。收支管理方面,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等,确保基金能“管到位”。
明确各方责任,织牢织密“监管网”是条例的鲜明特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各级人民政府责任,以及人社、医保、财政、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职责,更关系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合作银行等。对各方责任进行明确是本次立法重点解决的问题。条例从两个大方面对各方责任进行明确:一方面,明确行政监管责任。明确政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部门职责,规定人社、医保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税务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工作。另一方面,明确完善经办机构、服务机构风险防控制度。从“制防”“人防”“技防”角度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控理作出规范,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作出规范,对社会保险合作银行风险防控责任作出规范。条例还对人大监督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等。
坚持问题导向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衡南社保基金案”等案件暴露出社保领域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社保卡发放、验证等环节存在监管漏洞,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共通共享不畅,参保人员死亡情况以及判刑服刑情况底数不清等,条例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规定。比如,规定省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数据共享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协同办理、数据实时共享比对,规定社会保险、财政、公安、卫生健康、民政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准确传输数据,解决部门间信息壁垒的问题。再比如,规定因持卡人死亡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或者换领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解决社保卡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相信随着条例的实施,必将全面提升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能力和水平,以法治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
原文链接:https://www.hnrd.gov.cn/content/646756/83/13317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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