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家庭、学校、社会搭起三道防线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组织、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强化警校联动,防止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现象发生;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警务、检察、审判、矫正工作的配套与衔接,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警示教育活动。”这是自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近年来,新疆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有所上升,且呈低龄化和暴力倾向,特困家庭和单亲家庭子女、留守儿童、流浪儿童等弱势群体关爱和帮扶需要加强,各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依然存在,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新疆此次出台的《条例》,明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和保护、预防和矫治相结合,家庭、学校、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该《办法》强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新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家庭、学校应当承担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发挥优势,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家庭预防注重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
该《办法》强调了家庭预防的首要性和重要性,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的培养教育,注重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办法》中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有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相关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自身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教育影响未成年人,支持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公益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自我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了解和掌握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交友、学习和兴趣爱好等情况,教育和指导未成年人养成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品格;关注未成年人特别是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身心健康,帮助其解决成长中遇到的问题;培养未成年人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发现未成年人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主动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与学校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工作。
《办法》中特别强调,家庭要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阅读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网络信息,自觉抵制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国家统一的行为。
针对新疆具体的区情,《办法》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亲属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强迫、纵容未成年人辍学,利用或者强迫未成年人经商、卖艺、乞讨;组织、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向未成年人宣扬极端主义思想,胁迫、强制、引诱未成年人穿着、佩戴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标识;教唆、胁迫、引诱、纵容未成年人参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地下学经等活动;教唆、胁迫、引诱、纵容未成年人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对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学校预防集中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活动
学校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场所,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校园暴力由于近年频繁发生,是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热点。
《办法》规定,学校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自觉抵制民族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形成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的校园风尚。
《办法》明确,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的培训,配备经过心理专业培训的教师,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辅导和预防犯罪教育,集中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活动每学期不少于两次。未成年学生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不得歧视、体罚,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退学、转学。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和培养。建立校园暴力的预防应对机制,强化警校联动,防止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现象发生。
《办法》强调,学校应当聘请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参与研究制定法制教学计划。学生每学期接受法制教育不少于两课时。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对辍学的学生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其回到学校继续学习。学校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教育教学活动。
社会预防各部门共同发力营造良好学习生活空间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各部门的支持和积极参与,对此,《办法》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其中,《办法》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等知识纳入课程体系和教师队伍培训培养计划;抵制民族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思想和宗教活动向校园渗透;建立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辍学问题的岗位责任制;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利用本区域资源组织开展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校外和假期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对困难家庭的未成年人,应当通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给予社会救助和帮扶,统计、掌握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情况,督促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使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不履行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劝诫,督促其履行监护义务,发现有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参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和地下学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警务、检察、审判、矫正工作的配套与衔接,通过法治教育基地、模拟法庭、法治讲堂等,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警示教育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制作和开发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产品。支持和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民族优秀文化作品互译,推动优秀文化作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域名、IP地址、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等网络资源管理,完善网络文化、网络出版、网络视听节目审查制度和市场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移动存储设备等介质,向未成年人传播含有民族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办法》要求,公安、教育、文化、卫生计生、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彩票专营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场所的管理,定期排查和清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安全隐患,净化校园及其周边环境。
该《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其中强调,不履行监护义务、放任被监护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予以批评、劝诫,或者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并令其严加管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亲属违反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组织或个人,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改正。教育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学校不履行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中规定,宾馆服务业、洗浴场所等违反条例规定,擅自留宿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接纳一名未成年人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租整改,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9/201612/3ebea9c6-ef3a-4072-8c56-edec9f9c82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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