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21件,涉及17个立法项目。其中,建议制定法律的议案14件,涉及12个立法项目;建议修改法律的议案7件,涉及5个立法项目。
环资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赵乐际委员长关于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指示要求,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计划安排,将办理代表议案与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开展立法调研和法律实施监督等重点工作紧密结合,积极回应代表关切,努力提升议案工作整体成效,推动生态环保领域立法、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是完善议案办理工作机制。制定议案办理工作方案和计划;编印《全国人大环资委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手册(2023年)》;认真梳理议案涉及立法项目,确定每一件议案协助办理单位;召开18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代表议案办理工作会议,共同研究做好议案办理工作。二是完善联系代表工作机制。建立环境资源领域代表库,邀请有关代表参加环境资源领域立法、监督等工作,把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贯穿议案办理全过程。在吉林、浙江、福建、安徽、江西、云南等省份召开议案办理座谈会,围绕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面对面沟通交流,多方面听取意见建议。三是完善议案办理反馈工作机制。依托全国人大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和全国人大政务平台,建立议案办理“一议案一群组”,及时向代表反馈办理工作进度、初步办理意见和有关立法工作进展。做到办理每一件议案都与领衔代表沟通联系,办理结果都向每一位提案代表反馈。
2023年9月11日,环资委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对21件议案的办理意见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11件议案涉及的8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在立法规划中作出统筹安排,建议抓紧做好起草、研究论证工作
1.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1件
2.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议案2件
3.关于制定国家公园法的议案1件
4.关于制定自然保护地法的议案2件
5.关于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
6.关于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碳中和促进法的议案各1件
7.关于制定淮河保护法的议案2件
二、5件议案涉及的4个立法项目,建议在环境(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中统筹考虑
8.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2件
9.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10.关于制定环境教育法的议案1件
11.关于制定塑料污染治理法的议案1件
三、5件议案涉及的5个立法项目,建议在推进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政策标准中统筹考虑
12.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1件
13.关于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法的议案1件
14.关于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的议案1件
15.关于制定核损害赔偿法的议案1件
16.关于制定节约用水法的议案1件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
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21件,涉及17个立法项目。其中,建议制定法律的议案14件,涉及12个立法项目;建议修改法律的议案7件,涉及5个立法项目。
2023年9月11日,环资委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对21件议案的办理意见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11件议案涉及的8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在立法规划中作出统筹安排,建议抓紧做好起草、研究论证工作
1.云南代表团提出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1件(第95号)。议案提出,为推进矿产资源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矿产资源法治化管理,建议修改矿产资源法,在立法理念、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矿区生态修复等方面回应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要求,规范矿业权出让、流转等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红线内矿业权退出机制,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突出矿山环境综合保护等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将矿产资源法(修改)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国务院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王东明副委员长带队赴云南开展立法调研,对加快立法工作进度提出明确要求。
环资委多次召开座谈会并赴地方调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基层执法者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的安排建议。自然资源部已将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目前,司法部正会同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对修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对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已经在修订草案中作出相关规定。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张玉珍、李文辉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议案2件(第188、208号)。议案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对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可再生能源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建议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法律化、制度化,将可再生能源发展管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及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为正在探索的制度预留空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工作,将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环资委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环资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赴福建、吉林与代表面对面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环资委认为,议案提出完善工作协同机制、做好制度衔接、强化规划落实措施、处理好保障性收购与市场化交易关系、合理疏导新型电力系统成本、强化支持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等建议,对法律修改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下一步,环资委将在法律修改过程中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纳。
3.咸顺女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国家公园法的议案1件(第212号)。议案提出,国家公园体制建设是从生态战略高度保证国家生态安全、物种安全的重要手段。为维护我国生态安全,实现生态发展战略,建议制定国家公园法,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界定国家公园的含义,规范国家公园的设立条件、划定、管理机构、规划、内部功能区划、开发利用活动的限制、监督体制、生态补偿和法律责任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国家公园制度建设,将国家公园法列入十三届和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目前,该法已列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的预备项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已形成国家公园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司法部正在按程序进行征求意见和修改工作。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赴吉林与代表面对面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环资委认为,制定国家公园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决策部署,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大举措。随着2021年10月我国第一批国家公园正式设立,其保护管理工作亟待立法予以保障。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叶尔夏提·吐尔逊拜等30名代表和青海代表团提出关于制定自然保护地法的议案2件(第76、153号)。议案提出,2019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但实践中,我国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建设推进缓慢,对各类自然保护地实施顶层设计的法律规范缺失,随之带来管理体制不顺畅、产权责任不清晰等问题。建议制定自然保护地法,明确政策目标、管理原则、发展机制、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地类型及划分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将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一并考虑)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就议案内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正在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同时,统筹推进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工作,已形成自然保护地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将国家公园法草案和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下一步,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情况,加强研究论证,为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提供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立法规范自然保护地建设,为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提供依据确有必要。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结合国家公园法起草工作统筹考虑自然保护地法立法,加快立法进度,适时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5.杨小天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211号)。议案提出,南极立法事关国家重大、长远利益,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将南极立法项目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加快立法工作进程,尽早完成南极立法任务。
十三届全国人大环资委在广泛听取意见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完善涉外法律体系等立法工作作了统筹安排。对议案提出的建议,环资委将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继续做好相关立法工作,适时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张天任、徐延彬等6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碳中和促进法的议案2件(第11、77号)。议案提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目标的重要抓手,是我国承担大国责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历史担当。目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专门立法尚属空白,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的举措主要依靠国家政策和部分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建议由全国人大牵头,尽快启动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工作,为各类碳减排、碳交易活动提供充足法律依据和有效制度保障,以法治手段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立法工作,2009年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将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立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环资委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立法研究论证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应对气候变化、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法治保障。
7.黄久生、杨苗苗等150名代表关于制定淮河保护法的议案2件(第152、158号)。议案提出,淮河流域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煤炭和能源基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具有重要地位。近年来,随着沿淮省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淮河流域水资源短缺、水质污染和水生态环境恶化问题较为严重,水旱灾害易发多发。建议制定淮河保护法,以法律的刚性约束保障实现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进行座谈,赴安徽与代表面对面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提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1995年颁布《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8年出台《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环境保护法、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都适用于淮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2023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印发《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导有关地方加强淮河流域重要水体保护。淮河流域立法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时机和重点等开展研究论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重要江河流域保护立法列入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环资委经研究认为,淮河流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具有重要作用,加强淮河流域综合治理和系统保护非常必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流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开展相关立法研究论证工作。
二、5件议案涉及的4个立法项目,建议在环境(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中统筹考虑
8.张天任、邓辉等6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2件(第10、248号)。议案提出,环境保护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但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生态环境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稳固,自然保护地建设存在人地矛盾协调困难、多方参与机制匮乏等问题。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体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制度性成果,增加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相关规则,增加防治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新型污染源的相关内容,明确县(区)生态环保分局执法主体资格,增加“保护地役权”等制度。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赴浙江、江西与代表面对面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环境保护法一些规定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适时启动环境保护法修改工作十分必要。生态环境部提出,关于增加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规则,国务院正在组织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将在条例中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制度,生态环境部正在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研究;关于增加新型污染物治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正在推动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行政法规和电磁污染防治立法前期研究;关于增加“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等内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关于增加“保护地役权”制度,国家林草局提出,“保护地役权”是新的法律概念和权利类型,在权利基础、保护目标等方面和民法典规定的地役权不同,是在环境保护法还是在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制度中予以规定,将结合自然保护地工作实践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进一步论证,适时将成熟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自然资源部提出,一些地方通过协议保护等方式对此进行了有益探索,正在起草的国家公园法(草案)规定了协议保护的相关内容,自然资源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制度的论证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积极研究推进环境(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及制定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一并考虑)、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的立法项目作了安排。环资委经研究认为,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已经九年多,部分规定需要与时俱进加以完善。对议案提出的建议,建议在环境(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和有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工作中,认真研究采纳。
9.陈玮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19号)。议案提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现实生活存在较大脱节,不符合证照分离和创业创新的要求,可操作性不强,建议修改完善。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赴浙江与代表面对面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有些地方政府要求,申请人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与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文件精神不符,社会反映较大。生态环境部提出,生态环境投诉举报中,居民住宅临近餐饮服务单位是投诉最集中的区域,餐饮油烟是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大气污染问题之一;实践中各地方采取的管理措施、治理手段、职责分工不尽相同,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时机还不成熟。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议案提出的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针对性强。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积极研究推进环境(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作了专门安排。对议案提出的建议,可以在环境(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中统筹考虑。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系统梳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要求,适时提出法律有关条款修改的意见建议。
10.秦和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环境教育法的议案1件(第213号)。议案提出,为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促进环境教育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建议制定环境教育法,明确环境教育的主管部门,明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媒体及社区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学校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明确非政府组织和环保社会组织的义务等。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赴吉林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生态环境部、教育部提出,加强环境教育立法,对推进和保障环境教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环境部积极推进环境教育,开展环境教育立法比较研究和相关立法调研论证,持续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宣传、中小学教师生态环境保护培训等工作。教育部落实环境教育责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教材进课程,优化专业布局结构,加强环境保护专业人才培养,持续丰富完善环境教育的新形式新载体。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加强环境教育立法有利于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美丽中国建设,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加快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积极研究推进环境(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作了专门安排。对议案提出的建议,可以在环境(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中统筹考虑,处理好环境教育立法与环境(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关系。
11.李智慧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塑料污染治理法的议案1件(第68号)。议案提出,当前,“禁塑”政策实施效果不够明显,存在政策刚性不足、强制性国家标准缺失、技术研究滞后、市场混乱、群众环保理念滞后等问题。建议制定塑料污染治理法,进一步禁限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使用,明确禁限塑具体种类、实施行业、实施领域、完成时限,规范和促进可降解塑料产业健康发展,鼓励、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支持禁塑,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赴浙江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提出,塑料污染治理的法律制度和标准逐步完善。2020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增了有关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条款,以及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款,为禁限塑工作和商品过度包装监管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农用薄膜管理办法》《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相关国家标准20余项;制定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确定9个品类的塑料制品纳入禁限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推进塑料污染治理立法,对于提高塑料污染防治水平、推动全链条治理、有效遏制白色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2020年修订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强化了对一次性塑料制品和商品过度包装的约束。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积极研究推进环境(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作了专门安排。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可以在环境(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中统筹考虑。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标准,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支持禁塑。
三、5件议案涉及的5个立法项目,建议在推进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政策标准中统筹考虑
12.亢德芝等47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157号)。议案提出,土地管理法一些规定滞后于现实需要。为体现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重要性,适应实际管理需求,建议删除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分类方式;在农用地征收方面,对农用地转为生态资源类用地,研究采取“只征不转”的模式。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自然资源部提出,土地管理的制度设计及实践均围绕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展开,与土地管理法中的分类规定并不存在矛盾冲突。关于在土地用途分类中体现生态要素,可以通过对每一地类包含的具体土地类型进行细化来实现。生态用地是否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需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属于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农村部认为,删除土地分类三种方式,将导致地类概念不清,划分缺乏依据,不利于法律实施。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尚处于试行阶段,有些地类在管理上还存在不确定性,建议待有关政策明确后,再研究调整土地管理法相应条款。“只征不转”存在用于农产品生产的实际耕地数量下降的风险。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非常重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制度研究,做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与国土空间用地分类规则的衔接及解读,做好土地分类与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划分的衔接,推动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
13.倪海琼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法的议案1件(第78号)。议案提出,发展绿色建筑是在建筑领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体现和重大行动。目前,国家涉及绿色建筑和绿色节能的规定散布在建筑法、节能法等相关法律中,难以解决绿色建筑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建议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法,推动绿色建筑规范有序发展。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法确有必要,将研究借鉴议案提出的建议和法律草案,在总结地方立法实践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绿色建筑立法研究论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提出,将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加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发展绿色建筑,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继续开展立法的前期论证工作,在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工作中,充分采纳议案提出的建议。
14.杨小天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的议案1件(第210号)。议案提出,随着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大量工业废渣长期堆积,既污染环境,又浪费自然资源。建议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明确资源综合利用的基本原则和方针、管理部门及职责、生产者及相关方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资格资质、公众参与等制度;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回收体系、处理体系;明确对资源综合利用的财税支持等。
环资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赴吉林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立法,有利于填补我国资源利用领域的法治短板,提高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治理能力。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合理开发利用各类资源、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既是破解保护与发展突出矛盾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立法研究,厘清资源综合利用立法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坚持系统观念,聚焦资源利用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可操作的制度措施。
15.白玉晶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核损害赔偿法的议案1件(第206号)。议案提出,开展核损害赔偿立法,是我国核电“走出去”的重要保障。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核损害赔偿法列入立法计划,尽快出台我国的核损害赔偿专门法。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赴吉林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国防科工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提出,核损害赔偿不仅是核安全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更是核能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保障;开展核损害赔偿相关立法,建立健全核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保障核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核电与核技术“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国防科工局已开展核损害赔偿立法论证和草案起草工作。生态环境部提出,《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明确提出,“受到核事故损害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有权请求核事故赔偿。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时,对上述各项内容以及诉讼时效、法院管辖等应当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在原子能法起草过程中落实国务院批复要求,对核损害赔偿制度作出规定;如确实难以在原子能法草案中对核损害赔偿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可研究制定专门的核损害赔偿法。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核损害赔偿制度是核电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开展核损害赔偿相关立法,完善核领域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增强核事故应对能力、促进核电安全高效发展。原子能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议案提出的建议,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原子能立法中认真研究吸收,加快推动原子能立法进程。如确实难以在原子能法草案中对核损害赔偿制度作出明确细化规定,建议加快开展核损害赔偿立法研究论证工作。
16.张淑芬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节约用水法的议案1件(第159号)。议案提出,节约用水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水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水资源利用存在供需矛盾突出、效率不高、公众节水意识不强、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亟需通过加强立法予以解决,建议制定节约用水法。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决策部署,水利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于2021年12月报送国务院。节约用水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司法部正在按程序进行征求意见和草案修改完善工作。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完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机制,促进水资源使用结构调整和优化配置,制定完善节水和地下水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议案提出的建议,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节约用水条例时认真研究吸收,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实施。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1/t20240108_434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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