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查种子法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12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种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共有48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开展种子法执法检查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振兴民族种业重要指示精神的一项有力举措。执法检查组聚焦高质量发展,紧扣法律制度规范,坚持系统观念,突出问题导向,创新执法检查方式方法。大家高度评价执法检查组的工作,认为执法检查报告反映情况全面客观,问题切中要害,建议务实管用,希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认真研究处理。大家强调,要深刻认识振兴民族种业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实施种子法,落实种业扶持政策措施,培育壮大优势种子企业,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推动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提高依法治种、依法兴种水平。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我国国家层面建设的种质资源库已具备足够今后很多年使用的容量,但近年许多省(区、市)都在建设种质资源库。应关注种质资源库重复建设问题,统筹中央和地方建设布局,避免重复投资。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目前国家库存种源中,约80%为国内种质资源,种质资源越具有多样性,开发利用的潜力就越大,目前保存的许多种质资源存在“只保存、未利用、难共享”等问题。建议加强种质资源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种质资源和数据共享共用。
二、进一步推动良种选育创新攻关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坚持把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摆在种业振兴的首要位置,提升育种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推动良种选育攻关要注意合理布局,除了争取高产稳产外,还应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把握绿色生态育种导向,兼顾当前粮食等农作物品种的结构性矛盾,加快培育高油高产大豆等一批突破性新品种,增强良种选育的适配性。有些出席人员提出,目前我国对粮食作物育种投入较多,对园林、果树等其他作物育种投入较少。建议相关部门落实好大食物观,全面支持各类作物的品种改良,从重点攻关项目、生物育种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上进一步科学统筹、合理安排,加大高端蔬菜种子、优质饲草草种等对外依存度偏高的种子研发力度,科技、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突出重点,做好规划,加大财政支持。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目前我国中药材种业小而散、缺乏规模,日韩甚至欧美一些国家已着手在中药材种子领域开展研究,应尽快对中药材这一“传家宝”的种子研发、生产进行系统性布局,明确中药材种子的主管责任部门。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将良种选育攻关作为关键抓手,依法支持和推动品种创新,特别是要聚焦攻关“卡脖子”问题,推动发展生物育种,提升种源自主可控能力。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目前我国育种技术“受制于人”的状况较为突出,应加快传统育种向智慧育种模式转换,支持相关企业在算法研究上发挥作用,促进智慧育种快速发展,以更多生物育种的突破性成果推动形成我国粮食生产优势。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加强种业技术创新,应发挥我国农业高校多的优势,打破壁垒、联合攻关、集中攻关,凝聚产学研结合的育种资源力量,加快育种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建强育种专业人才队伍,着力解决顶级专家少、人才梯队不完备等问题,完善就业激励、职称评价倾斜等制度,为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夯实人才保障。
三、进一步培育壮大优势种企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我国种业企业发展起步较晚,存在小、弱、散问题。应下大决心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种企,集中力量构建国家种业企业阵型,持续推进金融、科研、基地同企业“三对接”,加快打造种业振兴的骨干力量。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建议加大对种企的扶持力度,采取以奖代补等措施,对企业研发给予奖励和资金扶持,充分调动企业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支持大型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进军农作物种业,推动形成更多规模化种企;鼓励种业资源要素向企业聚集,发挥种企贴近市场的优势,支持企业不断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仪器设备,主导或参与育种科研攻关,强化育种创新市场导向,使企业成为名副其实的科技创新主体。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目前国内一些种企只是国外种子的代加工厂,前端育种研发能力不强。建议加大国际交流合作,推动种子繁育基地或种子代加工厂同国外先进企业合作,将更多优质种子和种业技术引进来。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种企要具备育种、繁种、制种和应用推广的综合能力,是投入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建议科学合理设置注册种企门槛。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我国通过审定的水稻品种现已超1万多种,年均可能有超过500个品种新通过审定,水稻品种审定门槛低、主体多,导致推广面积难以规模化,种企效益上不去。希望国家对此引起高度重视,适当提高水稻品种审定门槛,改善种企内卷严重的现状。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进一步优化种业营商环境,将行业监督与准入相结合,建立种企诚信档案,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以诚信机制促进种企正当竞争、良性发展。
四、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保护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激励种业原始创新的关键在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应认真落实好种子法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定,加快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从源头上鼓励原始创新积极性。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要加快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推进判定技术方法研究,制定鉴定的技术标准,为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提供保障。有的出席人员建议,积极建立涵盖种质资源、育种技术、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等多方面、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司法机关应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种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大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力度。
五、进一步强化种子质量监管执法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大种业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种。建议:(1)强化基层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确保种子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和执法职责有效落实;(2)推进联合执法运行机制,加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知识产权等多个部门协同联动的执法力度,压实各部门责任,避免出现执法“空白点”;(3)做好涉种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的统一,持续推进种业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为种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建立电商平台涉种交易追溯机制,确保网上种子交易安全。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研究实施重要品种种子专卖制度,切实抑制制假售假行为。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基层种子执法监管点多、线长、面广,任务繁重,执法队伍素质能力、专业水平和人员结构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建议强化基层种子执法队伍建设,通过经验交流、典型带动、宣传培训、重点扶持、加大投入等措施,提高基层执法水平;组织开展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监管规范以及质量检验技术等技能培训,打造政治素质高、法治观念强、业务能力过硬的基层种子执法队伍。
六、进一步落实种业扶持政策措施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我国幅员辽阔,地域间气候、土壤差异较大,有的种子在不同地域的种植效果差别较大。建议有关部门科学统筹布局,加强种业基地动态管理,鼓励多建设一些种业基地,增强良种的稳定供应保障能力。有些出席人员指出,农民反映一些种子价格太高,影响良种推广和农民增收。建议加大对农民使用良种的支持和补贴力度。
七、进一步健全完善种业法治体系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强化种子法对我国种业全面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作用,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地方实施办法,规范行政机关的罚款、种子鉴定、扣押等行为。有的出席人员提出,部分群众对种子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对法律内容了解不多。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提升普法宣传效果,促进生产经营者增强学法、守法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升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和能力,形成依法治种、依法兴种良好氛围。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1/t20240119_434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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