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日报】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筑起法治保障
新修订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筑起法治保障
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在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条例的主要特点、立法背景和起草过程以及贯彻实施意见进行了介绍。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近年来,山东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科技创新质量和效能整体提升。但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我省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现行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是2012年颁布实施的,已不能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与2021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也有冲突之处。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势在必行。”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振远说。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丙昆介绍,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共11章66条,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紧扣科技创新这一主线,在多个层次对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出明确要求。条例开宗明义,在立法目的中突出科技进步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主导作用,规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作用”。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创新起主导作用的新质生产力,推动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深化新旧动能转换、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工业化数字化深度融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部署,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
田丙昆说,条例主要思路是遵循科技创新规律进行章节安排和制度设计,在“从研究到应用再到生产的科研链条”这一主体框架下,着力解决企业创新主体、科研开发机构、科技人才等存在的问题,健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体制机制,全面促进我省科技进步。“相比上位法和外省条例,条例在章节上进行了优化,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整合为一章,将区域创新与国际合作进行了合并,并针对我省科技创新薄弱环节,新增了‘科技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建设’一章。这样既对我省科技进步工作进行了系统规定,又突出了地方特色,解决了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瓶颈问题。”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6169/202403/307bd20b-db17-4c1e-a4fd-0c7ad346980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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