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生难点痛点堵点 建立健全专项治理机制 我省拟立法推进平安建设
3月27日,《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共8章72条,从工作机构和职责、基层和基础建设、风险防控、专项治理与重点防范、共建共治、监督和奖惩等方面,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了规范。
党的二十大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作出战略部署。为了更好地理顺机制、整合资源力量、明确职责分工,《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平安建设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平安建设工作,且平安建设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辖区内平安建设责任单位,统筹协调平安建设责任单位推进相关工作。《条例(草案)》还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平安建设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基层组织及治保员、民调员、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做好平安建设各项工作。
为夯实平安建设根基,《条例(草案)》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完善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法律服务体系、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便民服务体系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提出平安建设协调机构应当制定智能化平安建设规划,提升平安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水平。
《条例(草案)》聚焦风险防控,规定平安建设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和平安形势分析机制,明确平安建设责任单位社会风险防控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定期分析研判社会风险隐患,提出对策建议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同时,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社会风险处置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诉讼和非诉讼分流衔接机制作出规定,扎实推进源头治理。
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痛点、平安河北建设的重点和瓶颈短板,《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治理机制,并分别对政治安全、三道防线、重点区域、重点物品、重点人员、常态化扫黑除恶、禁毒工作、防范金融风险、防处非法集资、反电信网络诈骗、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大型活动安全、校园安全、专门学校安全、医疗秩序、公共卫生安全、食药安全、旅游安全、网络治理、新业态监管、寄递物流安全、生态安全、铁路联防、海域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平安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根据《条例(草案)》,我省要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动员、鼓励、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平安建设,开展平安建设共建共治。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通过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和挂牌督办制度、强化奖励与追责力度、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等各项措施,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原文链接:http://www.hbrd.gov.cn/system/2024/03/29/1012978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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