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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高院院长贾宇:建议修订《企业破产法》

发布时间:2024-03-15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人大

  

  两会访谈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高院院长贾宇:

  建议修订《企业破产法》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再次聚焦企业破产领域的法律制定与完善,他的议案之一是建议修订《企业破产法》。

  贾宇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通过后从未进行过修订,不能完全顺应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关于“办理破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发展要求,有必要完成破产法的修订。复杂经济形势之下,站在国家治理的视角看债务问题,充分发挥破产保护制度守底线强信心的价值,可谓当务之急。

  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通过后从未进行过修订,不能完全顺应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关于“办理破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发展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高院院长贾宇

  谈建议修订《企业破产法》

  充分发挥破产保护制度守底线强信心的价值

  新京报:去年,上海法院整体工作情况怎么样?

  贾 宇:春节前夕,我给全市法院干警的新春贺词里写到,回望过去一年,上海法院在实干中奋进,在开拓中创新。

  应该说,这一年上海法院走得很坚实。直观可见的是法院工作的“硬成果”,我们用数据来说话,比如,上海法院多项审判质效核心指标位于全国法院前列,其中,反映当事人司法裁判认可度的服判息诉率93.3%,位居全国第一;反映案件审判质量的裁判改发率1.2%,保持低位优势,位居全国第一;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和全国法院优秀案例428件,位居全国第一。

  新京报:我们注意到,你连续多年关注企业破产领域的法律制定与完善。今年,你的全国两会议案中有一项是关于修订《企业破产法》的建议,是出于哪些考虑?

  贾 宇:此次,我提出关于修订《企业破产法》的两会议案,是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服务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对危困企业的拯救与出清是《企业破产法》的两大功能,拯救机制在保障税收、保障就业、挽救企业运营价值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清算机制对于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节约经济资源,作用重大,有利于稳定破产程序之外的商业交易主体的预期。《企业破产法》防范化解重大系统性金融风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价值日益为各国所重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BR评估将“办理破产”作为评估一国营商环境10项指标中的一项,也充分说明了破产保护制度对于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二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社会的长治久安、经济的稳定发展,都需要把债务危机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进一步推动经济回升向好需要克服一些困难和挑战,主要是有效需求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社会预期偏弱、风险隐患仍然较多,国内大循环存在堵点,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复杂的经济形势之下,站在国家治理的视角看债务问题,充分发挥破产保护制度守底线强信心的价值,可谓当务之急。

  三是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通过后从未进行过修订,不能完全顺应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关于“办理破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发展要求。各地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办理破产”的创新实践,使破产保护制度给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带来温暖和希望。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的支持,实践中的改革创新难免有“螺蛳壳里做道场”的局促,处处是制度壁垒,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统一,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破产市场。因此,有必要完成破产法的修订,将各地法院有益的实践探索以法条的形式固定下来,提高法律的确定性。

  近年来,上海围绕企业破产保护,做出了一系列创新探索。比如,上海浦东新区取得了可以突破上位法的立法授权,浦东破产法规规定了申请人指定管理人制度,为充分发挥管理人的专业化奠定了制度基础。上海法院积极探索预重整实践,搭建从庭外重组到庭内重整的桥梁,为及时拯救尚有运营价值的危困企业提供司法支持。上海法院还积极探索为小微企业提供快捷、简单、灵活和低成本的破产保护机制,使无生命力的小微企业得以快速清算,并促进有生命力的小微企业涅槃重生。

  这些创新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市场主体对“办理破产”的获得感、满意度。我们非常希望将这些有益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在全国进行推广,让更多市场主体受益。

  谈小微企业破产保护机制

  推进有生命力的小微企业高效拯救

  新京报:谈到小微企业,去年全国两会,你曾提出设立小微企业专门破产程序的议案。请问上海法院在为小微企业拯救、退出提供“快车道”方面有哪些尝试?

  贾 宇:近年来,上海高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破产保护工作,不断从完善制度框架、优化公共服务、提升办理效率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精心探索适合于小微企业快速、简便、灵活、高效、低成本的破产保护机制,具体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推进无生命力的小微企业迅速出清。建立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根据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上海高院制定出台办案指引,对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微企业破产清算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灵活指定破产管理人,合理简化债权申报、债权人委员会设置、债权人会议议事表决等程序,要求一般在120天内审结。运用数字技术降低小微企业破产成本。上海法院研发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案平台,初步实现了网上立案、网上申报债权、网上召开债权人会议、网上查询企业财产信息、网上拍卖财产、网上收发法律文件等功能,充分发挥数字化技术在破产办理中的提质增资功能,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的时间、费用等成本。

  第二方面,推进有生命力的小微企业高效拯救。积极促进小微企业的挽救再生。上海高院与相关政府部门等联合印发文件,探索通过专项政策性融资担保方式,推动金融机构为具有营运价值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的资产重组、重整和解提供纾困融资,促进小微企业挽救再生。2023年度上海破产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破产案件比例达到46%,平均审理时间为112天。

  探索推行重整企业由债务人自行管理。小微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和管理权相互交织,管理层掌握着技术、市场、金融和人力等核心要素。对于重整程序中的小微企业,由债务人保留对财产和营业的控制权,对维持企业正常运营、对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权益都至关重要。

  第三方面,推动建立完备的破产制度和破产文化。推动完善小微企业破产制度框架。近年来,通过推动完善地方立法和破产府院协调机制,不断健全破产制度框架和工作机制,为小微企业破产保护打下法治基础。探索建立小微企业破产预警机制。包括加强破产法治文化宣传,破除企业经营者破产污名化的观念,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支持重生”的理念。推动在《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中确立公司管理层及时启动破产程序的义务,促进对小微企业的早挽救、早退出。今年将探索在企业设立登记阶段实施企业清算和申请破产保护事项特别告知机制,提示管理层在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和债务危机时,应当依法及时开展清算和申请破产保护等事项。

  健全和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下一步,上海法院将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持续探索优化小微企业破产保护机制,努力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发展壮大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和保障。


原文链接:https://www.shrd.gov.cn/n8347/n8483/u1ai264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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