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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为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安全筑牢法治防线

发布时间:2024-02-18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原标题: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为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安全筑牢法治防线
2023年12月25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海关总署署长俞建华作了关于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这是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我国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于1987年施行,并分别于2007年、2009年和2018年作出部分修改。提请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共8章57条,主要规定了五方面内容,一是坚持党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领导;二是进一步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常态化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协同联动;三是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口岸应急处置措施,对境外或境内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要在口岸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四是强化国境卫生检疫保障措施;五是完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细化了应予处罚的违法情形,丰富了处罚手段,加大了处罚力度。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境卫生检疫相关制度机制,筑牢口岸检疫防线,更好保障人民健康和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对法律作出全面修订非常必要及时,要通过修法提高国境卫生检疫的法治保障水平,构建起防范化解重大国际公共卫生风险的坚实法治屏障。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修订草案提请初审
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严防境外疫情输入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指出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入境检疫,增强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筑起应对境外疫情输入风险的坚固防线。
俞建华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介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实施,对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这部法律在实践中也反映出规定较为原则、内容不够完备、不适应发展变化实际需要以及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措施不完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亟待加强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境卫生检疫相关制度机制,筑牢口岸检疫防线,为更好保障人民健康和国家公共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2020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改工作专班,并将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改)先后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至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和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由海关总署牵头起草。2023年1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按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先后赴陕西、广东等地调研,深入国境口岸与一线工作人员面对面了解情况;召开多场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修订草案的研究,多次向司法部反馈修改意见,积极推动修法工作进程。
此次提请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总体思路如下:一是坚持统筹兼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在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制度措施、构筑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坚固防线的同时,增强相关制度措施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严格重大措施决策程序,尽可能减少对经贸活动等的影响。二是突出问题导向。认真总结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情况,特别是实践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在进一步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常态化制度的同时,着力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口岸应急处置措施。三是准确把握定位。着重对国境卫生检疫的基本措施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力求框架完备、授权充分,对技术层面操作问题不作过多规定,留待制定相关配套规定时进一步细化。四是注重制度衔接。做好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物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并与我国缔结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国际条约的精神保持一致。
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常态化制度 对应急处置措施作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常态化制度。在检疫查验方面,完善了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采取的检疫查验措施以及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转送的有关规定,补充了过境交通运输工具检疫查验和关系生物安全的物品进出境卫生检疫审批等规定。
在传染病监测方面,对海关总署和各地海关的传染病监测职责,海关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互相通报传染病监测信息,以及海关总署对境外传染病疫情风险进行评估并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等作了明确规定。
在卫生监督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海关的卫生监督职责和口岸运营单位、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的责任。
修订草案还完善了重大传染病疫情口岸应急处置措施。增加“应急处置”一章,对境外或者境内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要在口岸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具体包括: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报请国务院决定,采取对进境人员集中实施采样检验和医学观察、指定进境出境口岸、临时关闭口岸或者暂停口岸部分功能、临时封锁有关国境以及禁止特定货物、物品进出境等必要措施;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减少进出境航次、班次或者暂停特定航线、班线,限定交通运输工具载运旅客数量,要求进境人员在境外接受相关检测并凭检测合格证明登乘交通运输工具,限制来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外国人进境,限制中国公民前往特定国家或者地区,暂停签发出入境证件,对进出境的特定货物、物品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等必要措施。
采取上述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事先公布,并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或者解除应急处置措施。
加强外防输入能力建设 完善检疫查验相关规定
修订草案强化了国境卫生检疫保障措施。为不断提升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水平,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对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国境卫生检疫经费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国境卫生检疫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以及加强国境卫生检疫队伍建设等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为防范因非法入境导致疫情输入,修订草案规定:国家依法强化边境管控措施,严密防范非法入境行为导致的传染病输入风险。边境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通过组织建立巡防巡查机制、严格进出边境地区交通管控和人员管理等措施,阻断非法入境渠道。
与会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应加强外防输入能力建设,应进一步细化境外疫情监测防控措施,增强相关制度的前瞻性和实效性,推动完善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和国际合作机制,为我国参与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外事委委员于旭波建议,第一,增强卫生检疫与医疗卫生的协同。鉴于国境卫生检疫的复杂性,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与检疫部门之间协作的相关条款,如建立快速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疫情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及时响应。第二,增设公众健康教育条款,强化对入境人员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对重要传染病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社会委委员詹成付指出,草案第五条中的“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建议展开专门作为一条。因为如果仅仅是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这样一般性要求,可以有多种理解,要明确建立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化平台,尤其是几个关键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适应疫情防控中快速化、准确化、精细化的要求。
郑卫平委员建议完善检疫查验专业人员的规定,科学界定修订草案规定的“检疫医师”与医师法规定的“医师”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检疫查验专业人员相应的资质条件,提高检疫查验队伍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检疫医师和医师既有相同的一面,又有不同的一面。应该规定检疫医师的准入资格、资质条件、考核颁证等内容。
优化流程提升通关便利化程度 统筹协调不同法律草案规定
在分组审议时,多位与会人员关注到了优化流程提升通关便利化程度这一问题。
娄勤俭委员建议,把保障国际交通运输和贸易往来作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重要立法目的。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在筑牢境外疫情输入防火墙的同时,应尽量增强制度安排的科学性、精准性,维护促进正常的国际交通运输和贸易往来。建议在总则第一条增加保障国际交通运输和贸易往来的表述。在规定检疫查验和应急处置措施的相关条文中,也可以适当增加有关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在高水平开放方面向国际社会释放更加积极信号。
卫小春委员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个条款,专门规定如何处理好重大传染病检疫预防和公民人身权利保障的关系,包括如何保护好公民的基本权益、如何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等。
汤维建委员提出,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海关采取隔离、留验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卫生措施的,相对人有权请求审查相关卫生措施是否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也就是说,要处理好限制人身自由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鲜铁可委员建议,增加对有关违法责任主体的资格处罚。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对于相关责任主体已经明确了从重处罚的情形和处罚的力度,但是对责任主体尤其是关系生物安全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还没有限制或者是取消其许可资格的规定。此类违法行为一旦发生,势必对国家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风险。可以参考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明确违法情形,增加有关资格处罚的规定,用足用好多种处罚种类,增强震慑,维护法律的权威。
多位与会人员在审议时还提出,统筹协调不同法律草案关于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修订草案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应当紧扣国境卫生检疫活动,体现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特点。建议做好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草案的制度衔接,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有关应急处置措施的内容。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xwzx/fzlt/202402/t20240207_3558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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