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 》修改意见的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
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4年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
1月25日下午,代表团会议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代表们普遍赞成草案修改稿,认为草案修改稿在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代表提出意见的基础上,作了相应修改;对未采纳的意见通过当面解释、电话沟通等方式向代表作了回应,审议过程很好地发扬了民主,广泛地凝聚了共识,代表们总体上表示满意,赞成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有的代表还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月25日下午召开有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自治区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是可行的,同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的自治公约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其中“自治公约”的提法不够规范严谨。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将“自治公约”修改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见草案表决稿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二、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4年6月1日。(见草案表决稿第七十条)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形成了草案表决稿,法制委员会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4年1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80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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