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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3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8-17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潘杨秀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以商业模式运作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的建议

  城乡居民医保(包括整合前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立以来,均采取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定额筹资模式,属于中央事权,标准由国家层面确定,并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各省均按国家政策执行,无权在国家确定的基础上调减。

  您提出的“以商业模式运作个人缴费”的建议,目的是降低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标准,减轻参保群众经济压力。考虑到贵州省为经济欠发达地区,中低收入人群偏多,年年提高缴费标准将影响部分群众参保积极性。我们为此多次向国家层面反映,国家回复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新医药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和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的大背景下,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合理调增,可有效支撑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

  二、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各级财政补助投入不断加大,城乡居民医保保障能力持续提升。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不断提升。2020年,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70%左右,是新农合建立之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的近两倍,封顶线达所在统筹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二是待遇保障向门诊扩展延伸。普遍开展门诊统筹,并对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安排专项保障措施,建立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进一步减轻群众门诊费用负担。三是全面建立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目前,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已降低至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

  在待遇不断提升的同时,我省结合国家提高医保统筹层次的改革要求,正在推进建立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机制,以期减少我省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差异,进一步促进制度公平可及性。

  三、关于“建立公开透明社会监管体系”的建议

  我省根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改革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体制机制,实施跨部门协同监管,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强化社会监督”的要求,制定下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0〕26号),明确未来5—10年内,我省将建立基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鼓励引入信息技术、会计、审计、商业保险等第三方机构力量参与基金监管,着力夯实乡级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实现省、市、县、乡、村全覆盖。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切实朝着建立公开透明的全社会监管体系方向努力,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dbgz/yajy/4516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