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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 备案审查制度的独特功效日益彰显

发布时间:2024-01-03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12月26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了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2023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法工委与全国人大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加大监督纠正力度,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提供服务保障,持续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报告显示,备案审查工作已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备案审查制度的独特功效日益彰显。

  备案工作不断加强,做到有件必备。报告指出,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共1319件。总的看,各报备机关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规范履行报备义务,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此外,贯彻党中央关于“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通过推动建设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地方人大备案范围巩固拓展。目前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将本行政区域省市县乡四级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纳入数据库,共计222517件。

  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积极推进有备必审。报告指出,一年来,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2827件,其中,书面寄送的2282件,通过备案审查在线提交平台提出的545件。法工委对审查建议逐一进行研究,与有关方面充分沟通,加强调研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规定向审查建议人反馈。依法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开展主动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研究和处理意见。

  对报送备案的或者现行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的,督促和推动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制定新的规定取代原有规定。具体包括:

  督促纠正有关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存在的问题,坚持依法防治污染。例如,有的地方性法规对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限制名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有关部门对有关表述内容提出疑问和意见,移送法工委审查和处理。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该规定对单位和个人相关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设置了前提条件,且对个人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数额低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处罚幅度,有放松监管之虞。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废止有关法规。

  督促纠正涉及民生地方性法规存在的问题,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例如,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变(配)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能将其所有权移交给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并不影响相关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利,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此外,报告提及的督促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纠错改正的问题领域还包括: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加强对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审查研究,维护宪法权威和法治原则;推动纠正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规范司法执法权限;持续开展跟踪监督,推动解决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报告还介绍了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的初步考虑,具体包括:通过备案审查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机制;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密切同地方人大的联系指导;提高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水平等。(金歆)

  编辑:李恒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3/12-29/189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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