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新法解读 > 正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01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完善保护修复制度让“海岸卫士”屹立不倒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解读

  

  红树林是热带、亚热带海岸潮间带特有的胎生木本植物群落,素有“海岸卫士”之称。1998年海南率先在全国出台《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根据本省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上位法规定,进行了多次修改。《规定》自实施以来,全面加强保护管理,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红树林资源违法行为,使全省红树林资源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2022年6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将红树林纳入湿地保护范围,并对红树林湿地作出了专门规定。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小切口”立法,同时结合本省实际,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地方立法特色。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红树林保护范围

  《湿地保护法》将湿地调整为与耕地、林地等并列的一级地类,将红树林纳入湿地保护范围,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决定》调整本省红树林保护范围,明确了本省红树林的保护范围,即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红树林自然保护地以外的红树林湿地以及在红树林栖息、觅食和过往停留的候鸟及各种野生动物。对红树林湿地范围外的红树林保护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和本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红树林湿地生态保护

  《决定》进一步强化红树林湿地生态保护。一是规定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红树林资源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是将红树林湿地纳入重要湿地名录。符合国家重要湿地标准的,优先申报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三是加大对珍稀濒危红树物种的保护。规定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珍稀濒危红树植物调查、监测和评估,加强对红榄李、海南海桑、卵叶海桑等珍稀濒危物种的抢救性保护修复,扩大珍稀濒危红树物种面积。四是加大对外来物种的治理。禁止向红树林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清除拉关木、无瓣海桑、互花米草等对本省红树林造成损害的外来物种。

  三、严格红树林湿地用途管制

  严格控制占用红树林湿地。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评估和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确因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等需要占用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好保护和修复工作。相关建设项目改变红树林所在河口水文情势、对红树林生长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不利影响。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湿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湿地上的林木可以移植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异地移植,提高成活率,确保红树林数量及红树林湿地面积不减少,移植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四、加大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对违法行为作出规定,非法采伐红树林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红树林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主管部门或者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采伐的红树林或者违法所得,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无法确定毁坏株数的,按照相同区域同类树种生长密度计算株数。对红树林湿地造成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违反红树林保护管理的其他行为,依照国家和本省关于湿地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森林管理、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排污管理、生物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hainanpc.net/hainanpc/xxgk/xfsd/2023112818522360269/index.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