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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 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 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1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全面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意见(试行)》,规范和促进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决定(草案)》。草案已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为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将该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http://www.hainanpc.net)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欢迎社会各界对该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7日。邮编:570203,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联系电话/传真:0898-65371157/65361721,电子邮箱:shfgc1605@163.com。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

  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

  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以下简称票决制)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有效举措,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目前,全国许多市、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正在实践开展票决制。2022年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将项目列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范围,为票决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今年7月,省委出台《关于全面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意见(试行)》,明确在省、市县(区)、乡镇全面实施票决制,这也是全国首次在省级层面实施票决制。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有关决策部署,更好地保证人民通过法定途径和方式全过程参与民生实事项目,实现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从制度层面上规范和完善票决制程序,提升全省票决制工作的整体实效,开展票决制立法,十分必要。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对票决制主要环节进行了规范,同时也为省、市县(区)、乡镇实践和探索预留了制度空间。草案共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工作原则。草案明确票决制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

  (二)关于项目征集。为充分发扬民主,广听民意,草案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规定各级政府在征集民生实事项目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为了保障公众充分参与,规定向社会征集项目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二是规定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动参与,广泛收集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研究梳理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提出项目意见建议。

  (三)关于项目筛选。为了充分吸纳民意和转化民意,选好选准民生实事项目,草案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明确政府论证筛选项目应当统筹考虑群众意愿、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保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二是规定政府要将初步候选项目征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意见。

  (四)关于票决程序。为了规范民生实事项目审议和票决工作,草案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规范了大会审议程序,对提前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情况发送代表,审议时政府派员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大会主席团根据审议意见进行处理等程序作了规定;二是明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实行差额票决;三是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时制定票决具体办法。

  (五)关于实施和监督。为抓好民生实事项目的组织实施,强化对民生实事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草案作了四方面规定:一是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是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调整或者暂缓、终止实施的程序作了规定;三是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四是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方式作了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决定(草案)

  为了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推动民生实事项目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全省全面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省、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投票方式决定民生实事项目后再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监督。

  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

  三、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征集民生实事项目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公告栏等发布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公告,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向社会征集项目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省、市、县(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主动参与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通过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进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广泛收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研究梳理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民生实事项目意见建议。

  四、各级人民政府对各方面提出的民生实事项目意见建议,应当统筹考虑群众意愿、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从普惠性、均衡性、公益性等方面进行评估、论证,筛选出初步候选项目。不具备保障要素或者可能增加群众、企业负担和政府债务风险的项目,不得列为初步候选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初步候选项目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征求意见,并在充分沟通和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数量,应当不低于年度拟安排民生实事项目数量的120%。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市、县(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在举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及项目内容、资金保障、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具体情况发送给人大代表。

  六、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就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确定过程和具体情况作出说明。

  在听取政府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审议时,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根据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的要求介绍具体情况。

  人大代表在审议中提出修改意见的,大会主席团应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大会主席团决定。

  七、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差额票决。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民生实事项目应当获得全体人大代表过半数赞成。

  省、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制定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具体办法,明确民生实事项目应选数量、候选项目差额数和项目确定方式等内容。

  八、民生实事项目确定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计划应当明确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时限、资金安排、保障措施、监督检查等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生实事项目资金保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在实施民生实事项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要对有关民生实事项目作重大调整或者暂缓、终止实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

  九、省、市、县(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专题询问等法定方式,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省、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民生实事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确保民生实事项目财政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及其实施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于2025年年底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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