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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2-01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告
(十四届第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履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监督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中央驻桂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做好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对经济工作监督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途径和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经济工作监督各方面全过程。

  四、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

  (二)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及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四)重要政策、重大决策的出台和执行;

  (五)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六)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建设;

  (七)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情况;

  (八)预算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九)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十一)地方金融工作;

  (十二)其他经济工作。

  五、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关于上一年度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和本年度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安排;

  (四)本年度需要报告的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部署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是否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大会设立的有关机构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九、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常务委员会一般在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是否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部署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是否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十一、财政经济委员会一般在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分别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桂有关单位关于上半年和全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形成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并将分析报告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济形势若发生重大变化,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召开专题经济形势分析会议。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常务委员会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并将调研报告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具体组织工作,拟定调研工作方案,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汇总集成调研成果。

  十三、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上一个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总结评估报告;

  (四)关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四、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本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区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自治区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是否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

  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财政经济委员会。

  十六、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监督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是否符合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是否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是否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

  (五)相关意见建议。

  十八、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

  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二十、除特殊情况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送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调整方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调整的依据;

  (二)调整的指标和任务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完成调整后的指标和任务所采取的措施。

  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调整方案草案是否可行的评价;

  (二)对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方案草案的建议;

  (三)对调整后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执行的意见建议。

  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认为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相关规划相矛盾时,可以提出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处理。

  常务委员会就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的,应当督促整改存在问题,推动规划有效实施。

  二十二、常务委员会围绕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下列事关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部署、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情况,特别是参与共建“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建设沿边临港产业园区和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等情况;

  (二)优化营商环境、发展实体经济、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高国有企业投资经营效益、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的其他专项工作。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经济形势或者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经济工作作出重大调整;

  (二)出台涉及国计民生、经济安全、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或者政策方案;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

  (四)其他有必要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四、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及有关专项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

  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十五、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和本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等,根据需要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根据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或者开展专题调研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半年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年度计划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等有关材料。

  二十六、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情况:

  (一)金融业运行情况;

  (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情况;

  (三)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情况;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情况;

  (五)金融领域其他工作情况。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季度和年度地方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中央驻桂有关单位配合支持地方金融监督工作。

  二十七、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

  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上下联动、高效协同的经济工作监督推进机制,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整体效果。

  常务委员会利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健全数字化经济工作监督平台,构建横向联通、纵向贯通的数字化监督机制和应用场景,为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提供服务保障。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中央驻桂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常务委员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智库建设,完善筛选、动态调整以及激励机制,为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提供智力支撑。

  根据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十八、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和决定,认真研究审议意见等并及时反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落实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提出分类处理整改清单,制定整改时间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十九、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

  三十、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为代表参与经济工作监督提供便利。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代表参加。本决定所列其他事项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向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代表。

  三十一、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济工作监督的部门联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督促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落实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要求,定期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和相关材料。

  三十二、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79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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