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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振信心、激发动力 推动中小企业做优做强 《河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提请初审

发布时间:2023-11-30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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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王紫仪)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河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中小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制定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中小企业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人大财经委初审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共47条,整体贯穿了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内容,为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立法思路:提振信心、激发动力推动中小企业做优做强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省人大财经委对《河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进行初审修改(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

  优化企业环境

  在平等准入、招标采购、涉企收费、权益保护等多方面,加强规范、优化服务,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实际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着力培育主体

  从财政支持、金融服务、要素获取、市场开拓等多个方面制定措施,解决企业发展难题,提振企业信心,壮大中小企业数量。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化税费办理程序,推动金融机构开展专精特新贷、科技贷、绿色贷等业务……《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干货满满”,多措并举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金融支持。

  引导企业创新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创新,促进转型升级,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形成核心竞争力,提高中小企业发展质量。

  《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第二十二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中小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开展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健全研发管理体系、研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或者重大创新产品,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

  同时,《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第二十四条明确:支持大型企业与上下游中小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链共性技术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培育产业链专精特新企业,构建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促进产业集群整体升级。

  修改重点:全方位保障中小企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关于职责界定问题。有部门提出,《条例(草案)》第五条将省工信部门作为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够准确,涉及中小企业的政策需要政府统筹多个部门制定。鉴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定方案中规定的部门职责之一是“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省人大财经委对第五条作出修改,在第四条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并相应增加了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关于行业管理和规范发展问题。有单位提出,《条例(草案)》应鼓励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和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应对中小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作出规定。省人大财经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六条后增加了相关内容,分别作为初审修改稿的第七条和第八条。

  ——关于融资支持问题。有企业提出,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改善金融机构和企业信息不对称的现状,提高信用良好中小企业的贷款可得性。省人大财经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对《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进行了完善,增加“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提高信用状况良好中小企业的贷款可得性”的内容。有单位提出该条第三、四款不宜体现具体授信额度,考虑到地方性法规的长期普适性,初审修改稿删除了有关内容。有单位提出,《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应当细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方式,增强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且应对社会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规范。财经委采纳了这一意见,在该条补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风险补偿、资本注入、优化考核方法等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并增设一款作为第三款,支持社会资本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可持续发展。有的企业提出,很多地市出台对企业上市、挂牌等直接融资的奖励办法,建议将这一好的做法体现于法规条文之中。省人大财经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等给予奖励或者补助”的内容。

  ——关于创业扶持问题。有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条例(草案)》中缺乏中小企业创业扶持条款,体例相较于上位法不够完整,应予补充。省人大财经委采纳这一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和其他宣传推介活动”的内容,作为初审修改稿第二十条。

  ——关于服务保障问题。有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条例(草案)》应对中小企业引进人才给予政策支持,省人大财经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享受本地区有关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保障、激励等优惠政策”的内容,作为初审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有的单位提出,疫情、灾情以来,针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惠企纾困的政策措施,对稳就业保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建议将这一有效做法在法规中予以体现。省人大财经委采纳这一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应急援助机制,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出台稳定就业、融资纾困、房租减免、资金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作为初审修改稿第四十四条。

  ——关于权益保护问题。有的企业提出,针对某些生产经营困难或者处于弱势的小微企业,建议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作用,整合法律资源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省人大财经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队伍,为中小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的内容,作为初审修改稿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省人大财经委积极回应关于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企业相关诉求,依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在初审修改稿中增加了相关条款予以规范。

  议题1

  

  

  编辑:王紫仪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3/11-27/188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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